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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财务问题的研究,讨论中小企业破产兼并应采取的形式。探讨已濒临破产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如何进行价值评估及会计处理。最后通过对兼并后企业管理和整合工作的详细介绍,使兼并后企业通过兼并实现规模经济效应、经营和财务协同效应等。
【关键词】 破产; 兼并; 整合
一、中小企业的概况及破产兼并财务现状
1.中小企业的含义企业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取盈利,进行自主经营,实现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就是由一个个企业所组成的统一整体,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根据企业规模可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2.研究意义
(1)在对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合乎实际判断的基础上,了解企业破产界限实务操作上的困境,力图从财务角度,为企业的破产界限提供依据。
(2)研究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财务问题,了解作为目标企业的中小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及财务缺陷,在对财务报告和财务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此类企业的估价方法、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建立兼并此类企业后进行整合工作的参考资料。
二、企业破产兼并概述
1.企业破产概述
1.1破产界限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1)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①企业亏损必须是经营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分清经营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性质,从而分清经营责任。除此之外形成的亏损,无论多么严重,均不在破产之列,也不可能破产,如政策性亏损可以获得国家政策性补贴。②企业亏损必须是严重亏损。这里“严重”是一个定性概念,一是亏损额较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而不是略有亏损;二是连续亏损,且亏损额有逐年上升趋势,而不是一时性、偶然性的亏损。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资产界限。“不能清偿”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资不抵债,即资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资产负债率10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已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资大于债,但偿债资产小于应偿债务,如速动比率在100以下。在这种情况下,若硬性偿还债务,将不得不动用长期资产,这样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陷入更严重的“不能清偿”,从而导致企业坠入破产界限。②信用界限,指企业信用状况恶化,甚至难以筹措新债还旧债的境地。③时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债务。④空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必须是所有到期债务,即任何己到期的债务均无力支付,而不是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偿付。
1.2破产程序破产清算从狭义来看,仅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以后的清算;从广义来看,还包括破产申请、和解整顿两部分。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用的是广义的破产概念,为了保持与法律上的一致性,这里也采用广义的概念。其程序包括三个步骤:
(1)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2)和解整顿和解是通过“和平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而非通告(宣告债务人破产偿债)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纠纷的一种债务结算办法。
(3)破产清算法院宣告破产,组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然后清算组就进行破产企业财产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等。编制财产分配方案,偿债等。
2.企业兼并概述根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企业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独立的公司、企业合并组成一家公司,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从定义上看,兼并的特点是:(1)企业财产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同时有偿转让,企业资产实物形态随交易的确立而整体流动;(2)被兼并企业放弃法人资格并转让资产,兼并企业接受产权、义务和责任,并保持企业原有名称而成为存续企业;(3)企业兼并是有偿的,通过有偿转让,使一方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
三、中小企业破产兼并中的财务问题
第一,破产界限的确定问题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破产原因。在立法方式上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达到破产标准的具体破产行为,凡实施者既认为达到破产界限。另一种是概括主义,即对破产界限作抽象的概括规定。我国在破产法律中使用的是概括主义。
第二,由于只有严重亏损的企业才能破产,这样就使在中国破产的企业往往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超过自有资产几倍甚至几十倍。事实上,债权人的利益已无法保证。而破产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债权人的利益己丧失待尽的情况下再实施破产已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法律没有对“严重亏损”做出明确规定。究竟亏损到何种程度为严重亏损,在实践上只能是见仁见智,没有一定之规。
2.破产兼并中存在的价值评估方法及会计处理问题2.1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问题企业的兼并行为实质只是一种投资行为,它必须讲究经济效益。一项成功的企业兼并活动,可以产生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进入新的行业或新的市场产生多种协同效应,在企业兼并谈判中,双方谈判的焦点是目标企业兼并价格的确定,而企业兼并价格确定的基础是兼并前兼并双方对目标企业价值的认定。
2.2破产兼并中的会计处理2.2.1被兼并方会计处理被兼并方在旧准则中存在利润调节问题,即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并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佚杳明原因,办理手续后再进行核销和转账。在新准则己修改,不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该问题。
2.2.2兼并方会计处理
①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依据但并不完全等于评估价值。也就是说交易即可能等于评估价,也有可能高于或低于评估价;②我国目前存在着政府行为的兼并或政府导向型的兼并,这种兼并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③在政府行为或政府导向型的兼并中,当被兼并企业在评估调账后仍处于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一点制度上未做规定,但它确实是破产兼并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与此相应,兼并方会计处理的焦点在于回答上述三个问题。 (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有偿兼并中如果成交价与评估价同,则兼并所付出的代价恰好与所取得的净资产相同,会计处理较简单。如果成交价与评估价不一致,差额的处理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不存在成交价的问题,更不存在成交价与评估价的差额问题,会计处理中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差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东”科日。(3)净资产为负数。被兼并企业净资产为负数在我国目前并非个别现象,但在会计处理中都没有可供参考的准则和法则。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卜不存在商誉的问题,会计上不能将资不抵债的数额列作无形资产,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是作为递延支出或者抵减兼并方的资本公积。相比之下,前一种方法较好,因为作为递延支出从理论上讲必须以未来取得超额收益为基础,而接受资不抵债的企业通常不存在未来超额收益的基础,但从实践中看,确认递延支出并在一定期限内计入损益,实际上是用兼并企业以后的税前利润弥补了以往被兼并方的亏损。
3.企业兼并后的财务整合
3.1资产整合资产整合是指以兼并企业为主体,对兼并双方(主要是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内部优化的重组活动。它是兼并后企业整合的核心。
3.2(1)负债随资产。即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全部由兼并企业承担。承债式兼并中,按照“负债随资产”的原则,兼并企业在承担债务的同时,也控制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以整合过程必须按照“资产组合与负债结构应保持对称性和匹配”的要求進行,资产被剥离出售的变现款可用来支付近期计划应偿还的债务。负债整合力求与资产整合同步进行,以利于随时评估资产与负债的对称关系的合理性,并有效地控制资产经营风险和负债筹资风险。
(2)负债转股权。它是指为了减轻兼并企业的债务负担,将被兼并企业的负债转化为股权的形式。如果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将会造成兼并企业未来偿债压力太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一部分债务转为股权,将债权人转移为企业的股东,从而使企业负债率降低,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3.3财务管理与制度的整合
一些企业从成立开始时,就由于组织机构设置不当,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抑或形同虚设,执行不力等原因,使一个原本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的企业,走向衰退,导致控制权的易手。兼并企业兼并目标企业后,必须对兼并后企业的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重新调整和匹配,并通过输入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财务管理机制,使兼并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走上高效、规范的轨道。兼并后财务管理工作的整合,关键是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这两个方面,整合时要站在企业财务战略目标的高度,从财务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一体化角度考虑,以避免局部调整与原体系的不协调。
【关键词】 破产; 兼并; 整合
一、中小企业的概况及破产兼并财务现状
1.中小企业的含义企业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取盈利,进行自主经营,实现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就是由一个个企业所组成的统一整体,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根据企业规模可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2.研究意义
(1)在对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合乎实际判断的基础上,了解企业破产界限实务操作上的困境,力图从财务角度,为企业的破产界限提供依据。
(2)研究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财务问题,了解作为目标企业的中小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及财务缺陷,在对财务报告和财务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此类企业的估价方法、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建立兼并此类企业后进行整合工作的参考资料。
二、企业破产兼并概述
1.企业破产概述
1.1破产界限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1)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①企业亏损必须是经营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分清经营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性质,从而分清经营责任。除此之外形成的亏损,无论多么严重,均不在破产之列,也不可能破产,如政策性亏损可以获得国家政策性补贴。②企业亏损必须是严重亏损。这里“严重”是一个定性概念,一是亏损额较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而不是略有亏损;二是连续亏损,且亏损额有逐年上升趋势,而不是一时性、偶然性的亏损。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资产界限。“不能清偿”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资不抵债,即资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资产负债率10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已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资大于债,但偿债资产小于应偿债务,如速动比率在100以下。在这种情况下,若硬性偿还债务,将不得不动用长期资产,这样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陷入更严重的“不能清偿”,从而导致企业坠入破产界限。②信用界限,指企业信用状况恶化,甚至难以筹措新债还旧债的境地。③时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债务。④空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必须是所有到期债务,即任何己到期的债务均无力支付,而不是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偿付。
1.2破产程序破产清算从狭义来看,仅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以后的清算;从广义来看,还包括破产申请、和解整顿两部分。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用的是广义的破产概念,为了保持与法律上的一致性,这里也采用广义的概念。其程序包括三个步骤:
(1)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2)和解整顿和解是通过“和平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而非通告(宣告债务人破产偿债)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纠纷的一种债务结算办法。
(3)破产清算法院宣告破产,组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然后清算组就进行破产企业财产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等。编制财产分配方案,偿债等。
2.企业兼并概述根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企业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独立的公司、企业合并组成一家公司,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从定义上看,兼并的特点是:(1)企业财产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同时有偿转让,企业资产实物形态随交易的确立而整体流动;(2)被兼并企业放弃法人资格并转让资产,兼并企业接受产权、义务和责任,并保持企业原有名称而成为存续企业;(3)企业兼并是有偿的,通过有偿转让,使一方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
三、中小企业破产兼并中的财务问题
第一,破产界限的确定问题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破产原因。在立法方式上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达到破产标准的具体破产行为,凡实施者既认为达到破产界限。另一种是概括主义,即对破产界限作抽象的概括规定。我国在破产法律中使用的是概括主义。
第二,由于只有严重亏损的企业才能破产,这样就使在中国破产的企业往往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超过自有资产几倍甚至几十倍。事实上,债权人的利益已无法保证。而破产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债权人的利益己丧失待尽的情况下再实施破产已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法律没有对“严重亏损”做出明确规定。究竟亏损到何种程度为严重亏损,在实践上只能是见仁见智,没有一定之规。
2.破产兼并中存在的价值评估方法及会计处理问题2.1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问题企业的兼并行为实质只是一种投资行为,它必须讲究经济效益。一项成功的企业兼并活动,可以产生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进入新的行业或新的市场产生多种协同效应,在企业兼并谈判中,双方谈判的焦点是目标企业兼并价格的确定,而企业兼并价格确定的基础是兼并前兼并双方对目标企业价值的认定。
2.2破产兼并中的会计处理2.2.1被兼并方会计处理被兼并方在旧准则中存在利润调节问题,即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并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佚杳明原因,办理手续后再进行核销和转账。在新准则己修改,不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该问题。
2.2.2兼并方会计处理
①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依据但并不完全等于评估价值。也就是说交易即可能等于评估价,也有可能高于或低于评估价;②我国目前存在着政府行为的兼并或政府导向型的兼并,这种兼并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③在政府行为或政府导向型的兼并中,当被兼并企业在评估调账后仍处于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一点制度上未做规定,但它确实是破产兼并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与此相应,兼并方会计处理的焦点在于回答上述三个问题。 (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有偿兼并中如果成交价与评估价同,则兼并所付出的代价恰好与所取得的净资产相同,会计处理较简单。如果成交价与评估价不一致,差额的处理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不存在成交价的问题,更不存在成交价与评估价的差额问题,会计处理中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差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东”科日。(3)净资产为负数。被兼并企业净资产为负数在我国目前并非个别现象,但在会计处理中都没有可供参考的准则和法则。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卜不存在商誉的问题,会计上不能将资不抵债的数额列作无形资产,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是作为递延支出或者抵减兼并方的资本公积。相比之下,前一种方法较好,因为作为递延支出从理论上讲必须以未来取得超额收益为基础,而接受资不抵债的企业通常不存在未来超额收益的基础,但从实践中看,确认递延支出并在一定期限内计入损益,实际上是用兼并企业以后的税前利润弥补了以往被兼并方的亏损。
3.企业兼并后的财务整合
3.1资产整合资产整合是指以兼并企业为主体,对兼并双方(主要是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内部优化的重组活动。它是兼并后企业整合的核心。
3.2(1)负债随资产。即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全部由兼并企业承担。承债式兼并中,按照“负债随资产”的原则,兼并企业在承担债务的同时,也控制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以整合过程必须按照“资产组合与负债结构应保持对称性和匹配”的要求進行,资产被剥离出售的变现款可用来支付近期计划应偿还的债务。负债整合力求与资产整合同步进行,以利于随时评估资产与负债的对称关系的合理性,并有效地控制资产经营风险和负债筹资风险。
(2)负债转股权。它是指为了减轻兼并企业的债务负担,将被兼并企业的负债转化为股权的形式。如果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将会造成兼并企业未来偿债压力太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一部分债务转为股权,将债权人转移为企业的股东,从而使企业负债率降低,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3.3财务管理与制度的整合
一些企业从成立开始时,就由于组织机构设置不当,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抑或形同虚设,执行不力等原因,使一个原本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的企业,走向衰退,导致控制权的易手。兼并企业兼并目标企业后,必须对兼并后企业的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重新调整和匹配,并通过输入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财务管理机制,使兼并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走上高效、规范的轨道。兼并后财务管理工作的整合,关键是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这两个方面,整合时要站在企业财务战略目标的高度,从财务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一体化角度考虑,以避免局部调整与原体系的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