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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度理性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人民政协和民主监督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的理性选择。以制度理性考量人民政协与民主监督之关系,必然要深入探析二者历史发展之脉络,科学把握其理性内涵和功能变迁,正确审视其内生理性与理性外化之关系,从而理性思考人民政协制度及其作为我国党际民主监督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政协;民主监督;理性;关系
中图分类号:D6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1-0036-05
一、理性与制度理性
理性是人认知能力、方法抉择和价值追求的统一体[1]。凡是有理性的人都能够通过自身的认知能力,采用恰当的推理方法去辨识和把握事物的某种基本关系,从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实现其自身约束条件下的效用的最大化。因此,理性是知识的来源,只有理性才是可靠的,凡是符合人性的就是理性[2]。就此层面而言,理性可以看作是人类认知永恒探寻的价值目标和精神追求,“是衡量一个社会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3]。
制度理性是人类理性在社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拟制和应用,是人们运用自身理性通过制度的创设和安排以及制度内在机制的构建,以此保证制度的连续、稳定、合理与公平,即“通过制度安排,使基本制度具有较强的理性空间和理性色彩,既能够使制度得到修正,又能防止制度缺乏公正”[4],因为公正是制度理性追求的目标,而理性是制度公正的有力保障。制度理性化的过程其实就是人类社会制度的逐步解咒、进化,从而实现其公正的过程,即逐步摆脱制度愚昧而走向制度文明与现代化的过程[5]。因此,制度文明和现代化的过程其实就是制度理性化的过程[6],而理性问题是现代性问题的核心。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制度理性
制度理性化的过程乃是人们对制度深入认知的过程,对制度认知的深度考量着制度理性的程度。衡量和把握一项制度的理性程度,必须从作为认知对象的制度本身入手,去揭示隐藏其下的普遍规律和必然本质。因此,对人民政协的理性考量诚然离不开对其认知对象的依赖和把握。
(一)对人民政协的理性考量
1.对人民政协科学内涵的理性考量
人民政协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7]。从这一表述中,虽可以大致明白人民政协的三大性质,即“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但我们并不能对人民政协的内涵进行科学的界定和清楚的把握,反而因人民政协的多重性质而对其产生身份模糊和角色混乱的认识偏差,影响了对其理性的考量与认知以及其应然功能的调动与发挥[8]。因此科学界定人民政协的内涵是清晰认知其制度理性的前提,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从统一战线的组织构成和我国的国家性质来看,《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我国的阶级性质的集中体现。其中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实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的主体。此外,还包括其他阶级成分基础,而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本身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而统一战线组织是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是当前其主要且本质的结构构成。就其结构构成之成分而言,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的组织成分与我国国体的阶级构成在本质上大部分是交叉重合的,甚至是对应的,只不过在语言表述上存在着政治表述与法律表述的不同以及前者构成范围大于后者而已。因此,人民政协的组成结构与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阶级状况以及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需要相适应,也是符合我国国体性质的。
其次,从人民政协的功能作用和权利义务对等性原理看,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在政治、社会、外交等领域一直都履行或发挥着类似“国家机关”的职能或作用,为新中国的创建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原理推知,其理应获得国家在政治生活上的积极肯定,且取得相应的政治权利甚至延伸至国家权力,由此人民政协由当初的“一项源于政权建设合法性需要的偶然制度设计,从一个统一战线组织,越来越成长为政权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9]。
再次,从我国的政党制度和权力来源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0]。人民政协作为我国的政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宪法的积极肯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确认力,为其行使相应的体制功能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支撑。政权权力的合法化问题只要得到人民大众的认可和同意就迎刃而决,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成功解决了我国政权建设的合法性问题,为新中国的创建做出了不朽的历史贡献,也为自己合法存在的政治地位和合理分担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任务提供了历史的渊源证明。因此,人民政协的历史合法性和政治合理性是中国人民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选择,是不容置疑的政治必然。
最后,从民主的性质和我国的政体来看,民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形式。民主集中制是其充分发扬民主的组织原则,而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之载体的人民政协采取参政议政、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对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予以积极地肯定和践行,理所当然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由此而言,人民政协是我国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基本政治制度。 2.对人民政协制度功能变迁的理性考量
人民政协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结合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阶级状况和政治势态而特意创设的制度形式和制度安排,其本身的形成与发展遵循了社会发展规律。它既是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实践产物,又是社会制度发展理性的历史抉择。单就其功能变迁而言,人民政协制度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即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民主功能创始期、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期间的民主功能重定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主功能拓展期。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期,人民政协只是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的身份而存在的,统战性和联合性是其最突出的特点。为了反独裁、创建民主联合政府,解决政权合法化问题,就必须联合最能代表广泛民意的,能够容纳社会各派别、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来召集和召开新政协会议,代表中国人民选举中央政府,并通过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加以确认,为中国共产党合法化权力的取得提供了政治渊源和制度保障。草创之初的人民政协制度,代议性和权力性是其主要的民主功能,即以人民政协的形式行使了类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选举权力的制度性表达。
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随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五四宪法”的通过,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顺利实现了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和转型,而作为具有代议职权性质的人民政协虽然其性质和职能开始发生变化,但其本身的统一战线作用仍然存在,重新定位其民主功能,以便发挥其最大的制度潜能成为了这一时期其制度理性发展的任务之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人民政协遵循了“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会力量,实现国家关于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建设计划;密切联系群众,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提出建议”的工作原则[11],由此人民政协的民主功能得到了重新定位,由原来的政治代议功能逐步转变为政治协商功能,合作性、监督性和统战性是这一时期的突出特征。
改革开放后,我党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文革”教训,认识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性,理性地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宪法,修订的《人民政协章程》增加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把人民政协的法定地位和民主职能规范化和法定化,更利于人民政协制度民主职能的实践操作和发挥。
综上所述,人民政协制度功能的变迁是特定的历史时期之特定的社会实践的产物。尊重社会实践就必须遵循社会制度理性的形成发展规律,对人民政协制度作出更适应社会实践的理性选择和创新,这是社会更加文明进步、国家更加稳定繁荣和政治更加生机和谐的发展必然。
(二)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理性考量
民主监督是社会政治实践的理性选择。目前,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出现泛化倾向,甚至把民主监督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监督混为一谈[12]。因此,明晰民主监督的内涵表述是正确理性地考量人民政协制度功能的前提之一。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相互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是政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13] 。从上述表述中我们可以就民主监督得出以下几点:第一,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分为人民政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第二,民主监督的性质是一种政治监督,其监督方式是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第三,民主监督的基础在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四,民主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相互监督。第五,民主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由此,民主监督的内涵可以表述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下,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由人民政协对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和各民主党派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旨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监督制度,具有内容的特定性、性质的政治性、基础的原则性、方式的多样性和主体的互补性。
对一项制度的考量和审视应该放在其孕育成长的具体社会历史环境土壤中,离开了其生存发展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任何再优越的制度设计也无生机可言。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之一的民主监督制度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特定的社会历史实践与社会理性不断发展的有机结合,革命性是其基本的制度属性。民主监督制度最初始于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民主政权建设和周期性问题曾作过精辟论述,认为相互监督是友党间应该提倡的作风,只有走民主之路,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才不会政息人亡。这充分表明监督对政党建设的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应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需要,共产党人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作为正确处理执政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基本方针。改革开放后,为了团结和调动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党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和拓展了相关的民主权利,把人民政协的性质进行了“三位一体”的定性,并把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之一,使得人民政协的政治监督功能得以提升,由此作为一项制度理性安排的民主监督制度至此形成。
三、制度理性下的人民政协与民主监督之关系
人民政协与民主监督是事物之间及其社会实践的不断理性化的结合和必然联系[14],是社会制度合理存在的当然选择,因此二者的关系是内生统一的,都各自在社会历史运转的齿轮上发挥着应然的制度功能,共同推动着社会历史的进步和制度功能的完善。
(一)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内生的理性
民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国家制度,具体到我国的国家政治制度而言即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体运作模式在制度上的共鸣,而监督则是人民在当家作主的制度运行中,为防止权力滥用和制度运作偏差而衍生的实际监控手段和制度习惯。这种权力防控手段和制度习惯一旦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或被政治所认可,则民主监督不再是形式的躯壳和空洞的口号,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软法”制度。既然是法,必然具有国家的意志性和强制力,只不过这种意志性和强制力与正式颁行的国家法典相比,少了几分现实可感观的威慑力而已,但其潜在的制度意志性和强制力还是在社会运转和政治运作的过程中发挥着默默的作用和功效。作为一种制度习惯的民主监督力量是人民权力的衍生和国家政治制度的内化。 人民政协是发挥我国各社会阶层人民来共同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更好地履行人民当家作主权利、进一步发挥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但民主是具有阶级性和社会历史性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其发挥民主的形式是不尽相同的,但充分发挥人民的力量,调动和提高其民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共同革命或建设的民主内容是不变的。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民主参与的力度和效能,规范权力制度运作的方式,民主监督制度就随着人民政协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孕育而生。从这一意义上讲,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功能完善的必然结果和制度选择。如果缺少民主监督制度职能,人民政协也就失去了政治生态上的原始意义和制度合理存在的现实基础,必将极大地损害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精神,也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背道而驰。因此,就民主监督的制度功能而言,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制度生命之所在,是人民政协制度逐渐发展和日趋完善内生的理性结果。
(二)人民政协是民主监督理性的外化
人民政协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最初由民主联合战线发展和演化而来,其形成和发展是与我国具体的社会历史实践发展的阶段特性相适应的,是与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相适应并为之服务的[15]。在长期的中国革命和建设中,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在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中,在利用自身党派界别优势的同时,始终坚持自己的民主立场,把相互监督作为建立和发展人民民主和政党建设的原则之一[16]。其中“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得以和谐相处与共同发展的政治基础,也是人民政协制度最终确立和长期存在的制度源泉。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就善于发挥党际民主,尊重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政治意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归根到底是民主问题”[17],而人民政协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党际民主的制度化”。正是民主监督的约束力量推动中国革命的成功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民主监督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制度生命。正因如此,才需要一种“根本的理性”[18]来规范和发展党际间的民主监督,把单一的民主统一战线形式上升为制度实质的高度,从而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制度发挥人民民主的功能。就此意义而言,人民政协制度其实是我国党际民主发展的根本理性结果,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的历史必然,是中国特色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理性的外化。
综上所述,就人民政协和民主监督而言,它们虽然都是制度理性的使然,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激发人们理性选择和完善制度的动力。因此,我们必须以发展和历史的眼光看待人民政协的制度生命和民主监督的内生价值,正确把握二者的内在关系,整合二者的制度优势和功能,从而以制度的理性推动国家政治的和谐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这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不可推卸历史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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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守军
关键词:政协;民主监督;理性;关系
中图分类号:D6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1-0036-05
一、理性与制度理性
理性是人认知能力、方法抉择和价值追求的统一体[1]。凡是有理性的人都能够通过自身的认知能力,采用恰当的推理方法去辨识和把握事物的某种基本关系,从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实现其自身约束条件下的效用的最大化。因此,理性是知识的来源,只有理性才是可靠的,凡是符合人性的就是理性[2]。就此层面而言,理性可以看作是人类认知永恒探寻的价值目标和精神追求,“是衡量一个社会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3]。
制度理性是人类理性在社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拟制和应用,是人们运用自身理性通过制度的创设和安排以及制度内在机制的构建,以此保证制度的连续、稳定、合理与公平,即“通过制度安排,使基本制度具有较强的理性空间和理性色彩,既能够使制度得到修正,又能防止制度缺乏公正”[4],因为公正是制度理性追求的目标,而理性是制度公正的有力保障。制度理性化的过程其实就是人类社会制度的逐步解咒、进化,从而实现其公正的过程,即逐步摆脱制度愚昧而走向制度文明与现代化的过程[5]。因此,制度文明和现代化的过程其实就是制度理性化的过程[6],而理性问题是现代性问题的核心。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制度理性
制度理性化的过程乃是人们对制度深入认知的过程,对制度认知的深度考量着制度理性的程度。衡量和把握一项制度的理性程度,必须从作为认知对象的制度本身入手,去揭示隐藏其下的普遍规律和必然本质。因此,对人民政协的理性考量诚然离不开对其认知对象的依赖和把握。
(一)对人民政协的理性考量
1.对人民政协科学内涵的理性考量
人民政协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7]。从这一表述中,虽可以大致明白人民政协的三大性质,即“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但我们并不能对人民政协的内涵进行科学的界定和清楚的把握,反而因人民政协的多重性质而对其产生身份模糊和角色混乱的认识偏差,影响了对其理性的考量与认知以及其应然功能的调动与发挥[8]。因此科学界定人民政协的内涵是清晰认知其制度理性的前提,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从统一战线的组织构成和我国的国家性质来看,《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我国的阶级性质的集中体现。其中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实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的主体。此外,还包括其他阶级成分基础,而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本身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而统一战线组织是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是当前其主要且本质的结构构成。就其结构构成之成分而言,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的组织成分与我国国体的阶级构成在本质上大部分是交叉重合的,甚至是对应的,只不过在语言表述上存在着政治表述与法律表述的不同以及前者构成范围大于后者而已。因此,人民政协的组成结构与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阶级状况以及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需要相适应,也是符合我国国体性质的。
其次,从人民政协的功能作用和权利义务对等性原理看,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在政治、社会、外交等领域一直都履行或发挥着类似“国家机关”的职能或作用,为新中国的创建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原理推知,其理应获得国家在政治生活上的积极肯定,且取得相应的政治权利甚至延伸至国家权力,由此人民政协由当初的“一项源于政权建设合法性需要的偶然制度设计,从一个统一战线组织,越来越成长为政权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9]。
再次,从我国的政党制度和权力来源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0]。人民政协作为我国的政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宪法的积极肯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确认力,为其行使相应的体制功能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支撑。政权权力的合法化问题只要得到人民大众的认可和同意就迎刃而决,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成功解决了我国政权建设的合法性问题,为新中国的创建做出了不朽的历史贡献,也为自己合法存在的政治地位和合理分担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任务提供了历史的渊源证明。因此,人民政协的历史合法性和政治合理性是中国人民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选择,是不容置疑的政治必然。
最后,从民主的性质和我国的政体来看,民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形式。民主集中制是其充分发扬民主的组织原则,而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之载体的人民政协采取参政议政、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对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予以积极地肯定和践行,理所当然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由此而言,人民政协是我国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基本政治制度。 2.对人民政协制度功能变迁的理性考量
人民政协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结合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阶级状况和政治势态而特意创设的制度形式和制度安排,其本身的形成与发展遵循了社会发展规律。它既是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实践产物,又是社会制度发展理性的历史抉择。单就其功能变迁而言,人民政协制度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即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民主功能创始期、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期间的民主功能重定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主功能拓展期。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期,人民政协只是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的身份而存在的,统战性和联合性是其最突出的特点。为了反独裁、创建民主联合政府,解决政权合法化问题,就必须联合最能代表广泛民意的,能够容纳社会各派别、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来召集和召开新政协会议,代表中国人民选举中央政府,并通过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加以确认,为中国共产党合法化权力的取得提供了政治渊源和制度保障。草创之初的人民政协制度,代议性和权力性是其主要的民主功能,即以人民政协的形式行使了类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选举权力的制度性表达。
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随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五四宪法”的通过,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顺利实现了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和转型,而作为具有代议职权性质的人民政协虽然其性质和职能开始发生变化,但其本身的统一战线作用仍然存在,重新定位其民主功能,以便发挥其最大的制度潜能成为了这一时期其制度理性发展的任务之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人民政协遵循了“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会力量,实现国家关于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建设计划;密切联系群众,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提出建议”的工作原则[11],由此人民政协的民主功能得到了重新定位,由原来的政治代议功能逐步转变为政治协商功能,合作性、监督性和统战性是这一时期的突出特征。
改革开放后,我党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文革”教训,认识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性,理性地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宪法,修订的《人民政协章程》增加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把人民政协的法定地位和民主职能规范化和法定化,更利于人民政协制度民主职能的实践操作和发挥。
综上所述,人民政协制度功能的变迁是特定的历史时期之特定的社会实践的产物。尊重社会实践就必须遵循社会制度理性的形成发展规律,对人民政协制度作出更适应社会实践的理性选择和创新,这是社会更加文明进步、国家更加稳定繁荣和政治更加生机和谐的发展必然。
(二)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理性考量
民主监督是社会政治实践的理性选择。目前,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出现泛化倾向,甚至把民主监督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监督混为一谈[12]。因此,明晰民主监督的内涵表述是正确理性地考量人民政协制度功能的前提之一。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相互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是政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13] 。从上述表述中我们可以就民主监督得出以下几点:第一,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分为人民政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民主监督和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第二,民主监督的性质是一种政治监督,其监督方式是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第三,民主监督的基础在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四,民主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相互监督。第五,民主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由此,民主监督的内涵可以表述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下,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由人民政协对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和各民主党派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旨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监督制度,具有内容的特定性、性质的政治性、基础的原则性、方式的多样性和主体的互补性。
对一项制度的考量和审视应该放在其孕育成长的具体社会历史环境土壤中,离开了其生存发展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任何再优越的制度设计也无生机可言。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之一的民主监督制度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特定的社会历史实践与社会理性不断发展的有机结合,革命性是其基本的制度属性。民主监督制度最初始于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民主政权建设和周期性问题曾作过精辟论述,认为相互监督是友党间应该提倡的作风,只有走民主之路,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才不会政息人亡。这充分表明监督对政党建设的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应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需要,共产党人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作为正确处理执政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基本方针。改革开放后,为了团结和调动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党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和拓展了相关的民主权利,把人民政协的性质进行了“三位一体”的定性,并把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之一,使得人民政协的政治监督功能得以提升,由此作为一项制度理性安排的民主监督制度至此形成。
三、制度理性下的人民政协与民主监督之关系
人民政协与民主监督是事物之间及其社会实践的不断理性化的结合和必然联系[14],是社会制度合理存在的当然选择,因此二者的关系是内生统一的,都各自在社会历史运转的齿轮上发挥着应然的制度功能,共同推动着社会历史的进步和制度功能的完善。
(一)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内生的理性
民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国家制度,具体到我国的国家政治制度而言即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体运作模式在制度上的共鸣,而监督则是人民在当家作主的制度运行中,为防止权力滥用和制度运作偏差而衍生的实际监控手段和制度习惯。这种权力防控手段和制度习惯一旦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或被政治所认可,则民主监督不再是形式的躯壳和空洞的口号,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软法”制度。既然是法,必然具有国家的意志性和强制力,只不过这种意志性和强制力与正式颁行的国家法典相比,少了几分现实可感观的威慑力而已,但其潜在的制度意志性和强制力还是在社会运转和政治运作的过程中发挥着默默的作用和功效。作为一种制度习惯的民主监督力量是人民权力的衍生和国家政治制度的内化。 人民政协是发挥我国各社会阶层人民来共同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更好地履行人民当家作主权利、进一步发挥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但民主是具有阶级性和社会历史性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其发挥民主的形式是不尽相同的,但充分发挥人民的力量,调动和提高其民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共同革命或建设的民主内容是不变的。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民主参与的力度和效能,规范权力制度运作的方式,民主监督制度就随着人民政协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孕育而生。从这一意义上讲,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功能完善的必然结果和制度选择。如果缺少民主监督制度职能,人民政协也就失去了政治生态上的原始意义和制度合理存在的现实基础,必将极大地损害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精神,也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背道而驰。因此,就民主监督的制度功能而言,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制度生命之所在,是人民政协制度逐渐发展和日趋完善内生的理性结果。
(二)人民政协是民主监督理性的外化
人民政协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最初由民主联合战线发展和演化而来,其形成和发展是与我国具体的社会历史实践发展的阶段特性相适应的,是与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相适应并为之服务的[15]。在长期的中国革命和建设中,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在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中,在利用自身党派界别优势的同时,始终坚持自己的民主立场,把相互监督作为建立和发展人民民主和政党建设的原则之一[16]。其中“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得以和谐相处与共同发展的政治基础,也是人民政协制度最终确立和长期存在的制度源泉。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就善于发挥党际民主,尊重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政治意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归根到底是民主问题”[17],而人民政协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党际民主的制度化”。正是民主监督的约束力量推动中国革命的成功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民主监督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制度生命。正因如此,才需要一种“根本的理性”[18]来规范和发展党际间的民主监督,把单一的民主统一战线形式上升为制度实质的高度,从而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制度发挥人民民主的功能。就此意义而言,人民政协制度其实是我国党际民主发展的根本理性结果,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的历史必然,是中国特色民主监督职能的制度理性的外化。
综上所述,就人民政协和民主监督而言,它们虽然都是制度理性的使然,但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激发人们理性选择和完善制度的动力。因此,我们必须以发展和历史的眼光看待人民政协的制度生命和民主监督的内生价值,正确把握二者的内在关系,整合二者的制度优势和功能,从而以制度的理性推动国家政治的和谐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这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不可推卸历史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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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