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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时,辩护人称被告人在工作中做出了很大贡献,应从轻处罚。但是,“贡献大”并不能当作其贪腐事实的挡箭牌,2021年3月18日,法院判决结果出炉,受贿金额高达900多万元的梁翼龙被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上司被查牵涉昔日下属
2020年4月13日,大同市监察委员会对群众实名举报反映的大同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梁翼龙有关问题进行初核,同年6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6月15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因山西省地质勘查局原党委副书记李俊敏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通知梁翼龙到大同市党纪教育基地接受询问。
梁翼龙到案后如实供述收受人民币360.8万元受贿事实,在监察机关主动交代了大同市监委尚未掌握的7起受贿共计545万元的犯罪事实,其在大同市监察委员会委托妻子退缴受贿赃款705.8万元。
1965年1月,梁翼龙出生于山西大同,1987年8月参加工作,曾在大同市经委、大同市人防办任职,1997年10月进入大同市南郊区工作,曾任南郊区西韩岭乡乡长,马军营乡党委书记,南郊区政府副区长,南郊区政协主席,大同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
2020年12月初,大同市纪委监委通报称:经查,梁翼龙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组织观念淡漠,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谋取职务提拔贿送他人财物;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把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城中村改造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依据有关规定,经大同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同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梁翼龙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借钱”290多万为儿子买房
梁翼龙共受贿8起,金额高达905.8多万元,其中大部分受贿事实发生在他担任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党委书记期间,一起发生在他任大同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
大同市南郊区是全国最大的产煤县(区)之一。马军营乡地处大同市近郊,南、西、北三面环城,既有城中之村,又有村中之城,城市与农村融为一体,1998年3月被大同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大同市首批小康乡”。
2003年,王某承包雁北煤校的振兴煤矿,2005年振兴煤矿因安全问题被南郊区高山镇政府下令停产。王某向平时和他关系比较好的梁翼龙寻求帮助,梁翼龙给当时的高山镇镇长孙某打招呼让关照一下,后来该煤矿恢复生产。
2007年,王某拿煤矿赚的钱开办了大同市志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达公司”),2009年志达公司因扩大场地,王某让时任南郊区马军营乡党委书记的梁翼龙向下属智家堡村支书周某打招呼,多租点地,租金优惠点。梁翼龙帮他把这件事办成了,村里和王某签了协议,租金上少算了点。
为了感谢梁翼龙的帮助,并希望今后继续与他搞好关系,从2003年到2020年,王某每年中秋节和春节都会给梁某2万元,共35次,共计70万元。
梁翼龙的儿子和王某的孩子都在北京上学,梁翼龙儿子是租房住,他想在北京买套房子让孩子上学用,于是就和王某商量一起买房。2009年,梁翼龙选定了离儿子上学比较近的北京海淀区某小区一套面积300多平方米、售价850多万元的房子,当时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王某负责办理交款等手续,合同上写的是梁翼龙妻子史某和孩子梁某的名字。签合同前,梁翼龙给王某转了400万元,签完合同后又转了160万元,剩下的钱是王某垫付的。当时梁翼龙以借为名收王某290.8万多元,没有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至案发时,王某没有催要,梁翼龙也没想过归还。
2007年至2016年,马军营乡小站村、周家店村、房子村、十里店村、宋庄村实施了城中村和棚户区项目改造,梁翼龙兼任马军营乡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组长。
2008年6月份,大同市新旺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昝某想在周家店村承揽城中村改造项目“万城华府”,当时参与周家店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有三家公司。他恳请梁翼龙向村里打招呼,并送给他100万元“感谢费”。见钱眼开的梁翼龙,把他推荐给村支部书记尹某和村委会主任白某。在梁翼龙的帮助下,昝某顺利承揽到了周家店城中村改造项目。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昝某给时任马军营乡党委书记梁翼龙打电话约他见面,原来他想承包马军营乡十里店城中村改造工程,希望得到梁翼龙的支持。二人见面后,昝某说了自己的想法,从车里取出一个装有100万现金的袋子给了梁翼龙。此后,梁翼龙让十里店村支部书记杜某去和昝某具体谈合作,最终促成昝某公司承揽该工程。后来该村拆迁时,梁翼龙又向村干部打招呼,让村里配合好昝某的工程。
律师称其“贡献大”,应从轻处罚
梁翼龙受贿一案,经指定管辖,2021年1月4日由左云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起诉书指控: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梁翼龙任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党委副书记、马军营乡党委书记,南郊区副区长,大同市原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8名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5.8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2021年1月19日,左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翼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三份荣誉证书,其主要辩护意见是:2020年6月15日之前,监察部门就已掌握被告人北京有房产的事实,但被告人尚未受到讯问,亦未被采取强制措施。6月15日被告人接到监察机关通知,主动到党纪教育基地接受询问,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存在自首情节,应当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没有索贿行为,在工作中做出了很大贡献,主动认罪,退缴了全部赃款,应从轻处罚。建议在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罚金应核减為50万元。
左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梁翼龙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5.8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梁翼龙多次受贿,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较重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索贿行为,在工作中做出了很大贡献,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其有索贿行为,“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不属于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认罪,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2021年3月18日,左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翼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所退缴赃款人民币705.8万多元,行贿人苏某上缴行贿款人民币20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上司被查牵涉昔日下属
2020年4月13日,大同市监察委员会对群众实名举报反映的大同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梁翼龙有关问题进行初核,同年6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6月15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因山西省地质勘查局原党委副书记李俊敏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通知梁翼龙到大同市党纪教育基地接受询问。
梁翼龙到案后如实供述收受人民币360.8万元受贿事实,在监察机关主动交代了大同市监委尚未掌握的7起受贿共计545万元的犯罪事实,其在大同市监察委员会委托妻子退缴受贿赃款705.8万元。
1965年1月,梁翼龙出生于山西大同,1987年8月参加工作,曾在大同市经委、大同市人防办任职,1997年10月进入大同市南郊区工作,曾任南郊区西韩岭乡乡长,马军营乡党委书记,南郊区政府副区长,南郊区政协主席,大同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
2020年12月初,大同市纪委监委通报称:经查,梁翼龙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组织观念淡漠,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谋取职务提拔贿送他人财物;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把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城中村改造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依据有关规定,经大同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同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梁翼龙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借钱”290多万为儿子买房
梁翼龙共受贿8起,金额高达905.8多万元,其中大部分受贿事实发生在他担任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党委书记期间,一起发生在他任大同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
大同市南郊区是全国最大的产煤县(区)之一。马军营乡地处大同市近郊,南、西、北三面环城,既有城中之村,又有村中之城,城市与农村融为一体,1998年3月被大同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大同市首批小康乡”。
2003年,王某承包雁北煤校的振兴煤矿,2005年振兴煤矿因安全问题被南郊区高山镇政府下令停产。王某向平时和他关系比较好的梁翼龙寻求帮助,梁翼龙给当时的高山镇镇长孙某打招呼让关照一下,后来该煤矿恢复生产。
2007年,王某拿煤矿赚的钱开办了大同市志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达公司”),2009年志达公司因扩大场地,王某让时任南郊区马军营乡党委书记的梁翼龙向下属智家堡村支书周某打招呼,多租点地,租金优惠点。梁翼龙帮他把这件事办成了,村里和王某签了协议,租金上少算了点。
为了感谢梁翼龙的帮助,并希望今后继续与他搞好关系,从2003年到2020年,王某每年中秋节和春节都会给梁某2万元,共35次,共计70万元。
梁翼龙的儿子和王某的孩子都在北京上学,梁翼龙儿子是租房住,他想在北京买套房子让孩子上学用,于是就和王某商量一起买房。2009年,梁翼龙选定了离儿子上学比较近的北京海淀区某小区一套面积300多平方米、售价850多万元的房子,当时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王某负责办理交款等手续,合同上写的是梁翼龙妻子史某和孩子梁某的名字。签合同前,梁翼龙给王某转了400万元,签完合同后又转了160万元,剩下的钱是王某垫付的。当时梁翼龙以借为名收王某290.8万多元,没有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至案发时,王某没有催要,梁翼龙也没想过归还。
2007年至2016年,马军营乡小站村、周家店村、房子村、十里店村、宋庄村实施了城中村和棚户区项目改造,梁翼龙兼任马军营乡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组长。
2008年6月份,大同市新旺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昝某想在周家店村承揽城中村改造项目“万城华府”,当时参与周家店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有三家公司。他恳请梁翼龙向村里打招呼,并送给他100万元“感谢费”。见钱眼开的梁翼龙,把他推荐给村支部书记尹某和村委会主任白某。在梁翼龙的帮助下,昝某顺利承揽到了周家店城中村改造项目。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昝某给时任马军营乡党委书记梁翼龙打电话约他见面,原来他想承包马军营乡十里店城中村改造工程,希望得到梁翼龙的支持。二人见面后,昝某说了自己的想法,从车里取出一个装有100万现金的袋子给了梁翼龙。此后,梁翼龙让十里店村支部书记杜某去和昝某具体谈合作,最终促成昝某公司承揽该工程。后来该村拆迁时,梁翼龙又向村干部打招呼,让村里配合好昝某的工程。
律师称其“贡献大”,应从轻处罚
梁翼龙受贿一案,经指定管辖,2021年1月4日由左云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起诉书指控: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梁翼龙任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党委副书记、马军营乡党委书记,南郊区副区长,大同市原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8名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5.8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2021年1月19日,左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翼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三份荣誉证书,其主要辩护意见是:2020年6月15日之前,监察部门就已掌握被告人北京有房产的事实,但被告人尚未受到讯问,亦未被采取强制措施。6月15日被告人接到监察机关通知,主动到党纪教育基地接受询问,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存在自首情节,应当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没有索贿行为,在工作中做出了很大贡献,主动认罪,退缴了全部赃款,应从轻处罚。建议在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罚金应核减為50万元。
左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梁翼龙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5.8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梁翼龙多次受贿,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较重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索贿行为,在工作中做出了很大贡献,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其有索贿行为,“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不属于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认罪,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2021年3月18日,左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翼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所退缴赃款人民币705.8万多元,行贿人苏某上缴行贿款人民币20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