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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三品一标”工作是我省建设安全型农业的重要抓手,也是调结构、稳增长的有力工具,对于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四平市把发展绿色食品产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并全力推动,成为全省“三品一标”工作的一面旗帜。其经验对于全省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文为2015年5月4日四平市政府发布的《四平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打造绿色食品强市和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战略目标,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开发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档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从2015年开始新获得农业部“三品一标”认证的,均可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获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获有机食品认证(中绿华夏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农业部认证)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五)获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四条 奖励规则:
(一)“三品一标”农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展的(无公害农产品除外),给予原奖励标准的50%;
(二)对同一单位或组织1年内2个或以上产品获得同一种认证的,按照总奖励金额80%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单位或组织1年内有2个或以上产品获得不同种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对1种认证进行奖励;
(四)如当年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产品,领取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的单位或组织,今后同一产品再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则按照较高档次认证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单位或组织。
第六条 “三品一标”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各承担50%,其中:铁东区、铁西区、四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农垦管理区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它经济组织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或组织填写申请表(由农业部门提供),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1月向所属县(市)区农业部门申请。属市直属单位的,直接向市农业部门申请。
(三)县(市、区)农业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部门。
(四)市农业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市直属单位直接受理,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获奖单位或组织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获奖单位或组织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认证的,奖金缴回市农业部门,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不再审定其他产品等处理。
第十条 对于在发展“三品一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市、县级农业部门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本市各大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建立绿色食品专销区的,经农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给予2~5万元奖励;凡本市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进入本市大型商超专销区销售达5个月以上的,市政府给予该商超0.5~2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农业部门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财政部门要确保奖励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供稿)
第一条 为实现打造绿色食品强市和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战略目标,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开发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档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从2015年开始新获得农业部“三品一标”认证的,均可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获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获有机食品认证(中绿华夏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农业部认证)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五)获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四条 奖励规则:
(一)“三品一标”农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展的(无公害农产品除外),给予原奖励标准的50%;
(二)对同一单位或组织1年内2个或以上产品获得同一种认证的,按照总奖励金额80%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单位或组织1年内有2个或以上产品获得不同种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对1种认证进行奖励;
(四)如当年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产品,领取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的单位或组织,今后同一产品再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则按照较高档次认证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单位或组织。
第六条 “三品一标”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各承担50%,其中:铁东区、铁西区、四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农垦管理区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它经济组织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或组织填写申请表(由农业部门提供),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1月向所属县(市)区农业部门申请。属市直属单位的,直接向市农业部门申请。
(三)县(市、区)农业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部门。
(四)市农业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市直属单位直接受理,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获奖单位或组织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获奖单位或组织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认证的,奖金缴回市农业部门,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不再审定其他产品等处理。
第十条 对于在发展“三品一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市、县级农业部门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本市各大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建立绿色食品专销区的,经农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给予2~5万元奖励;凡本市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进入本市大型商超专销区销售达5个月以上的,市政府给予该商超0.5~2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农业部门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财政部门要确保奖励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