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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主体部分由四章组成。在导论部分,论述了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是如何出现的,它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然后,阐述了本文研究的视角,即法教义学的视角、法官的视角、内部视角,参与者的视角。最后,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进路,也就是为什么设计了这样的结构。第一章的内容主要是为本文的主题研究提供前提性和基础性理论。规范有各种各样的意义,法律作为规范属于下列意义的规范:与人的行为或活动相关的而且是关于应该、允许或禁止的意义上的规范。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具有语言的依赖性。规范属于“应该”或“应然”领域,必须与人的行为相关联,因此,具有现实性。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概念有不同的意义:事实有效性、体系有效性和正当有效性。不同的法学流派主张不同意义的有效性概念。本文的研究视角决定了我们的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概念可以指事实有效性、体系有效性和正当有效性等三种意义的有效性概念,只不过各种不同意义的有效性是在不同的层面上使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既没有发生在法体系的层面,也没有发生在一般规范的层面,而是发生在个别法律规范的层面即一般法律规范被实施或被适用的过程中,与社会现实相结合时。法律规范之间发生抵触是必然的。它们的抵触类型有:法律规则之间的抵触、法律原则之间的抵触、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抵触。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论述法律规则与法律规则的抵触的解决方案,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发生抵触是必然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抵触性质是竞争性关系或优先性关系。它们之间的抵触的实质是:法的安定性与正义之间的冲突,法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的冲突,法的刚性与法的弹性之间的冲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抵触的解决方案有三种:不同层面的解决,即直接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进行解决。相同层面的解决,要么将法律原则具体化为法律规则,然后按照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的方法解决,这种方案被简称为法律规则方案;要么将法律规则还原为法律原则,然后在法律原则之间进行衡量和平衡,这种方案被简称为法律原则方案。法律原则方案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案,它符合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的性质,而且将法律规则还原为法律原则是可能的,也不会违背权力分立原理。第三章的内容是论述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即法律原则的内部证成。首先阐述了何谓内部证成、何谓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往往是放在传统的三段论即涵摄的模式下进行分析的。但是涵摄的模式不适合法律原则的适用。它为什么不适合法律原则的适用?它的局限性何在?衡量方式是逐步发展的、不断完善的;它的历史:从涵摄到利益衡量、从利益衡量到法益衡量、从法益衡量到衡量的程式化。法律原则的适用既与事实有关,也与法律规范有关,即在事实和法律的可能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在事实的可能范围内要遵循适当原则和必要原则。在法律的可能范围内要遵循狭义的比例原则。法律原则的衡量主要是指狭义比例原则,即在法律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那么,要衡量什么?衡量法律原则受干涉的程度、抽象分量和经验性前提的可信赖度。第四章的内容是论述法律原则的外部证成,也就证成关于干涉程度、抽象分量和可信赖度的判断。那么,我们怎样判断法律原则适用中的前提是合理的?我们引入了融贯性理论。在法律原则的适用或外部证成中某个判断的理由应该与哪些东西相融贯,才是充分的理由?或者说支持充分证成的前提有哪些?法律解释规准、法的渊源、判例和法教义学等。根据融贯性理论,法律原则适用中对某个判断的证成,不仅仅要与上述的一个前提相融贯,而且要尽可能多地与其它前提相融贯。这个原理可以表达为:法律原则适用中的某个判断与上述前提相融贯的数目越多,那么,该判断中的武断性越小,该判断越理性、越合理,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越是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