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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世界政治民主化、社会法治化的不断加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已成为一种世界行政立法程序中的主流之势。并且许多国家为了使公众参与能更加有序的进行,都致力于提高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例如在行政立法程序的听证制度中,很多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赋予了公众听证主体的地位,详细制定了听证的程序,确定了听证结果的法定效力,从而保障了听证制度可高效、有序地进行。按我国目前的状况,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还是一个新兴概念。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立法也正以专业化、正规化的趋势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仍有不少的制度缺陷,比如行政立法缺少监督,而导致部门利益驱使立法,行政立法冲突现象不断涌现。再如目前较为推崇的“专家立法”,诚然,专家立法对于完善行政立法,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缺少公众参与的专家立法也不能保证其立法的中立和理性,因为被邀与会的专家们或多或少的被某种利益关系所牵连,此时,专家们的独立性就值得我们质疑了。所以,只有公众参与,“以权利制约权力”才能保障行政立法真正反映公众意志和愿望,并达到“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目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和执政之基,所以公众参与在理念上具有强大的政治保障。但是在制度安排上,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这一机制的规定较为笼统,没有可供实践操作的具体程序;相关的制度配套也不完善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众的有效参与。因此,要实现行政立法民主化的目标,使公众真正参与到行政立法过程中来,必须从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予以完善,使行政立法更加合理化、科学化、民主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分析论证为出发点,阐述了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社会条件,并指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必要性。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现状进行探讨,包括其形成与发展、运行状况、现有制度的弊端及成因。在本文第三部分对国外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别进行了介绍,并在本部分进行了比较,总结了可为我国所借鉴的内容。在本文的第四部分,也就是最后一部分,笔者在结合我国的行政立法实践,及借鉴外国先进的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构想,包括该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在参与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地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