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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实施的《国际海运条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无船承运人的法律概念,但是详细地规定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业务范畴、准入条件等,使得无船承运业务这种由来已久的原属货运代理人的传统业务另外确立了独立的法律门槛,形成了独立的无船承运人制度。但是,无船承运人在海运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几个问题包括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无单放货及与此相关的保证金制度。本文主要是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研究了无船承运人的相关问题。本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是对无船承运人的界定和特征的分析。通过货运代理人的产生背景和发展阶段,介绍了无船承运人的发展背景和阶段,并通过分析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冲突及对货运代理业的冲击,推导出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章从无船承运人行政管理的角度,探讨了保证金的权利归属;保证金的划拨执行权,提出应当由法院执行保证金的划拨执行权及无船承运人破产时保证金的处置;并且还探讨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登记制度。 第三章从无船承运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角度,研究了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此章从无船承运人提单入手,提出了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存在的情况:因提单流转不当产生的无单放货和通过议付提单无单放货,由此引出了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并且总结分析了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相关对策。 虽然理论界和审判实践界就无船承运人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持续的研究和讨论,但是无船承运人的行政管理方面和民事责任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无船承运人行政和民事中几个问题的阐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无船承运人在理论和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并且希望本文引起各专家学者对无船承运人相关问题的更多讨论和关注,对我国海运市场安全、有序、健康的发展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