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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这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被强制引入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本是源自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大量国外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治理具有积极作用,如促进上市公司更多的披露自愿性信息。然而,我国公司治理环境、结构与英美国家不同,法律环境薄弱,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外生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我国独立董事能否像英美等国独立董事那样积极发挥作用?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都是学术界非常关心的问题。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独立董事方面的实证研究,在这些文献的基础上,依据董事会功能理论和独立董事特殊功能理论,并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系外生强制性植入,并没有显著的经验证据表明资本市场存在普遍的内生的独立董事需求,因此,独立董事往往存在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动机,缺乏成为积极行动主义者的激励,但是,由于法律风险的存在,风险规避自然就成为独立董事工作的主要规则。根据上述理论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设,建立了相应的Logistic回归模型,以2004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下降或者继续亏损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比例对于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影响更大;而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在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下降或者继续亏损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这表明,独立董事仅仅促进了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但是并没有完全从股东利益出发,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出发,促进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这意味着,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大多是消极的风险回避者,而非积极的行动主义者。这一发现,对于理解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有比较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