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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担保是国际上工程风险管理以及有效地保障了合同履行的一种有效的信用工具,同时,也是国际建筑业的一种通行做法。 当前中国建筑领域存在的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等,都与承发包合同履行不良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在对国际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在广东省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构想。 本文首先从信息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理论出发对保证担保的运行机制进行了探讨,再通过对国际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考察,对国际工程保证担保的不同模式进行了分析,总结出国际惯例的工程保证担保主要是工程承包类保证担保,保证人是接受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担保公司,并提出了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建立的两种模式:高保额有条件模式和低保额无条件模式。其中,高保额有条件模式比低保额无条件模式具有更多的优越性。依据我国的法律和建设特点,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工程担保应主要采用保证方式,它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承诺。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和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维护者,应以推动、形成具有竞争机制的担保人市场。除了要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外,关键是要积极培育具备条件的专业保证担保机构担当担保人。 针对我国工程款拖欠问题严重的现实,笔者提出在广东省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应该由工程承包保证担保制度和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制度两大部分组成。工程承包保证担保制度应以高保额有条件模式为主,以低保额无条件模式为补充;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制度则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承付保函模式,并对强制性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范围进行了探讨。本文还进一步对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推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在广东省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实施策略、步骤和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