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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已成为商家抢占市场份额的制胜武器,同时又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也正是由于商业秘密有如此重大的价值,才使其成为众人觊觎的对象,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复杂多样、层出不穷,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防不胜防。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日益猖獗,不仅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平稳、健康发展。由于理论界很少有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进行系统的研究,而司法实践中对各种侵权行为之间以及侵权行为与合法行为之间的界限把握的又不是很明确,因此,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加以研究,廓清各种侵权行为之间以及侵权行为与合法行为之间的界限,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更好的打击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述,首先是通过引述国外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概括出他们的一些立法特点;其次概述了我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进程和概况,进而对比分析出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先进完善之处以及仍需改进的地方。第二部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侵权行为方式,主要通过注释和比较的方法分析研究了我国《刑法》第219条所规定的各种侵权行为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的区别,如本罪中盗窃、利诱、胁迫、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等行为手段的含义,本罪中的胁迫与抢劫、强奸等罪中的胁迫的区别,以及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之间的区别。第三部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的几个争议问题研究,首先探讨了重大损失的含义、范围以及计算标准,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倾向性意见和观点;其次,列举分析了几种实践中易与侵犯商业秘密罪混淆的合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具体的界定;最后,讨论了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主要是竞业禁止与本罪的区别,文中通过案例的形式对他们的区别进行了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