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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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版权作为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权利人自由决定如何行使该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对打击盗版、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版权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很大特点是排他性使用,版权的独家授权也引发了版权市场数字音乐平台版权集中一家独大的局面,依靠知识产权法对独家授权模式进行反垄断规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反垄断法的适时介入能够有效维护数字音乐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同时因为独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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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版权作为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权利人自由决定如何行使该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对打击盗版、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版权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很大特点是排他性使用,版权的独家授权也引发了版权市场数字音乐平台版权集中一家独大的局面,依靠知识产权法对独家授权模式进行反垄断规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反垄断法的适时介入能够有效维护数字音乐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同时因为独家授权模式的积极效果,因此承认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也不意味着全部否定独家授权模式,因此在对数字音乐版权进行反垄断规制应该秉持谦抑性的指导理念。此外,在对独家授权模式进行违法性甄别之前,需要对所涉及的相关市场先予以认识,在反垄断问题分析中一定要首先识别相关市场,由于数字音乐市场的特殊性,以往的相关市场的界定方式不能直接运用到互联网平台范畴之中,需要结合数字音乐市场的上下游传播市场关系、传播形式、交易主体等因素进行市场的界定,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之上需要再进一步认定获得独家授权的数字音乐平台在音乐市场中的市场力大小。在发展更加快捷、环境更复杂的互联网环境里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能以传统的认定方式进行展开,应该充分考虑到音乐市场中数字音乐平台在音乐市场中所拥有的份额、掌握的版权的质量高低和数量多少,以及结合其他新兴的数字音乐平台进入到音乐市场中的难易程度作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监管路径上应该行业监管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充分利用行业监管在监管技术、掌握的信息等专业方向的优势,同时保持反垄断法予以适时适当的介入和监管,并引入竞争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替代现有的著作权集体授权模式,以保证在保护市场正常竞争和反垄断法的合理规制的平衡中实现数字音乐市场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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