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规制的困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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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通过虚构债务、伪造证据、隐瞒真相等手段进行虚假诉讼的现象。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考察表明,实践中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范围存在应然与实然的冲突,同时法院在民事诉讼通常程序中存在着识别、认定的困境与惩戒的多重困扰。因此,如何重新界定虚假诉讼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范围、如何使得法院在通常诉讼程序中更好地对其进行识别、认定并予以有力地惩戒,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通过对相关民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考察,将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规制分为识别、认定与惩戒三个环节,探究其在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路径。全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对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实证研究。通过案例分析与数据统计,根据法院对案件中虚假诉讼问题的不同定性,从整体上对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进行实证研究。通过总结明确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与未被明确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案件类型与主要特点,能够能帮助我们更为直观地了解到法院在规制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法院在规制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时出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以实证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发现实践中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范围存在应然与实然的冲突,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时并未严格按照民诉法第115条的规定,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突破,具体表现在扩张了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主体与侵害的客体范围。同时法院在民事诉讼通常程序中存在着识别、认定的困境与惩戒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多重困扰。识别困难体现在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线索隐蔽性强、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不够。认定困境表现在客观上存在认定的困难,即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过高,导致实务中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不一致;主观上法院对于认定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态度又过于消极,法院对涉嫌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职权介入不够。惩戒不足体现在惩戒方式单一以及惩戒力度过轻,不利于打击虚假诉讼。第三部分是对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规制的完善方案。具体而言,需首先对我国民诉法中虚假诉讼的范围进行合理扩张。对于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识别,法院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线索的甄别,在深刻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8条中常见情形的基础上,需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总结与补充完善;还应当加强对虚假证据的审查,不只是要求对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而是要做到全面客观的审查证据,重点在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对于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认定,可以引入诉讼要件审查,通过将虚假诉讼认定为消极的诉讼要件,以降低并统一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即采盖然性优势标准,法官在对其进行认定时,只需要进行“疏明”,而不需要完全证明,法官只要内心确信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较大便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同时,还应在尊重现行民事程序构造、民事诉讼模式的前提下适当强化法官的职权介入,首先需要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取证权与辩论权,同时要积极地赋予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加权;只有在辩论原则所不及的范围内,才能施行职权探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查明真相。对于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的惩戒,需要强化惩戒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并强化强制措施的适用,以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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