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删除”规则中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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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5条第三款中首次明确了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但对于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主观要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司法实务存在理解适用的争议,这也影响了对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判定及适用。本文以“通知删除”规则中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为研究对象,进一步明晰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的问题。首先错误通知侵权责任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需对过错进行限缩解释,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对于一般过失应当不予规制。其次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包括错误通知行为的违法性,行为导致损害,且具有因果关系。主观构成要件中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过错要件,由于恶意是建立在故意基础之上的更严重的主观状态理应予以规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分为两类,包括财产损失与非财产损失。对于恶意通知应当分情况讨论,限定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当恶意通知与电子商务或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竞合时,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185条或《电子商务法》第42条,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当错误通知发生在其他网络侵权领域时,即使为恶意通知,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文第一章从问题出发,先分析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从归责原则法律适用的分歧中明晰了无过错和过错的界限,进一步明确错误通知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过错包含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三种过错形态,具体分析在错误通知中应当对过错进行限缩解释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需对一般过失状态下的错误严厉苛责,则免除其侵权责任承担。第二章进一步分析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结合大量司法案例,从理论到司法实践的视角对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逐一且渐进地分析。首先,错误通知行为具违法性,行为在客观上要么违反法定义务、要么违反法律而侵害了某种权益。其次,错误通知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且该损害具有特殊性。再者,通知人的错误通知行为虽然不是直接对网络用户实施的违法行为,却是引起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的直接原因,故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后,主观过错中除了包含故意与重大过失,对于更加恶劣的恶意主观也需合理规制。第三章关于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本文通过分析和梳理错误通知的相关司法判决,结合损害的性质以及司法现状,归纳出错误通知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财产损失与非财产损失两个方面。对于恶意通知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持保守态度,限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在一般情况下的错误通知,即使为恶意通知,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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