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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联邦与州分权的角度来阐释美国1787年宪法所建立的联邦制,全文共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别从联邦制的形成与发展、联邦与州权力分配的理论分析和联邦与州的实际权力范围三个方面加以论述。序言指出联邦制是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础与核心,但是目前国内对美国联邦制问题的研究总体上比较薄弱,涉及美国联邦制的书籍都不是专论,一般是在论述美国宪法和美国政治时将其作为一个部分略加阐述,这虽然有助于从总体上把握美国联邦制的背景和轮廓,但论述往往过于简略,而且雷同之处颇多,因而有必要对此问题作一专门深入的研究。由于联邦制的主要特征就是双重独立政府结构,因此联邦制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即联邦与州的关系和州与州的关系。在这两者中,联邦与州的关系居于主导地位,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问题是联邦制的核心。正文第一部分首先叙述了联邦制诞生前北美的三次殖民地联合运动、“帝国联邦主义”理论以及《邦联条款》,这是联邦制的历史背景。联邦制诞生前,殖民地先后提出了若干种联合方案,这些殖民地联合方案均以整体与成员单位的分权为主要内容,是联邦制形成的直接渊源。但是,这些方案都没有处理好殖民地自治传统与殖民地必须联合起来的矛盾,不是过度分权就是过度集权,因此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宪法创建联邦制之后,联邦与州的权力分配依然是联邦制发展的核心问题,据此将联邦制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联邦制初步完善时期、联邦制的巩固发展时期和联邦制的变革时期。这三个阶段体现了权力分配由向州倾斜到联邦与州权力平衡再到权力分配向联邦倾斜的发展过程和趋势。正文第二部分对联邦与州分权作初步的理论分析。一是指出“权力分配”与“权力分立”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实质上的权力划分,在两个相对独立的政府间进行;后者是程序上的权力划分,在同一政府内部的不同部门间进行。二是分析最高法院作为权力分配机制核心的形成和其进行权力分配的两个主要规则。最高法院的核心地位是其通过在司法实践中获取对州法院的上诉管辖权(与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有关的判决)和对联邦行为尤其是立法的司法审查权而形成的,这两项权力使法院能够对联邦与州的行为尤其是立法进行审查,而在美国,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所以这就意味着法院得以对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进行调整。最高法院调整联邦与州权力分配的两个主要规则是:“必要而适当”条款(即通过管理宪法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务来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和通过在名<WP=5>义上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来管理宪法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务。文章通过对有关判例的评述来勾画这两个规则的含义及其适用条件,并指出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联邦权力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及于联邦意图管理的宪法范围之外的事务,而后者联邦权力仅在实质上影响联邦意图管理的宪法范围之外的事务。正文第三部分介绍联邦与州各自的权力范围。本文选择那些存在很大争议、范围模糊的权力如贸易权等进行论述,正是对这些权力的划分决定了联邦与州的权力界限,体现了联邦制的特点。文章指出,联邦贸易权是指宪法授予联邦的管理州际和对外贸易的权力,由于经济生活的不断全国化,这项权力成了联邦扩大自身权力最重要的手段,当然也就是调整联邦与州权力界限最重要的手段。征税权和支出权的行使也并不是完全基于财政目的,联邦常常使用这两项权力来达到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目的。关于州的主要权力范围部分分述州的保留权及其在贸易中的权力。州的保留权主要包括治安权、提供公共服务、创设和管理地方政府等,它们与民众日常生活有极为密切的关系,重要性不容低估。州在贸易中的权力主要阐述最高法院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调整州的权力范围,既有对州权的限制和压缩,也有对州权的保护甚至扩大。结语:总的来看,联邦与州的权力分配是在不断向联邦倾斜,但这种变化仍是在联邦原则之下的变化,不能认为美国联邦制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因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法律上,联邦与州依然是两个独立的、互不隶属的政府。联邦最高法院在调整联邦与州权力分配过程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突出表明了法院在宪法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是以法律约束权力的典范,是宪政和法治精神的充分体现,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