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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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介绍仲裁庭临时措施在国际范围内长期以来面临的执行困境,然后重点分析21世纪以来仲裁庭临时措施可执行性的最新发展,包括适用《纽约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和各国国内法中承认与执行仲裁庭临时措施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并在上述法律基础中总结出承认与执行仲裁庭临时措施一般性的审查条件。本文将从仲裁庭临时措施的一般问题、可执行性最新发展、执行条件、国际和我国执行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展开,环环紧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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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介绍仲裁庭临时措施在国际范围内长期以来面临的执行困境,然后重点分析21世纪以来仲裁庭临时措施可执行性的最新发展,包括适用《纽约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和各国国内法中承认与执行仲裁庭临时措施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并在上述法律基础中总结出承认与执行仲裁庭临时措施一般性的审查条件。本文将从仲裁庭临时措施的一般问题、可执行性最新发展、执行条件、国际和我国执行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展开,环环紧扣、层层递进,最终目的是为我国执行域外临时措施的相关立法提供有益借鉴。第一部分,文章主要介绍了仲裁庭临时措施的一般问题,并且详细分析了其域外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长期困境。文章从国际国内法律依据缺乏、《纽约公约》适用情况不一、各国司法机关对仲裁机构信任不足、各国司法权谦抑有限等几个方面,全面分析了导致仲裁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困境的主要原因。第二部分,文章主要介绍仲裁庭临时措施域外可执行性的最新发展。重点介绍了适用《纽约公约》可执行性的理论争议和最新实务案例,从裁决形式的临时措施和命令形式的临时措施两方面,介绍了不同形式的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情况;详细分析了《示范法(2006)》及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该问题最新的修订情况,重点列举了部分国家仲裁立法中关于该问题最新的修订情况,分为三种情况:无差别执行域内域外仲裁庭临时措施;将《示范法(2006)》转化为国内法适用;仅可执行国内仲裁庭临时措施。第三部分,文章根据学界理论通说和各国相关法律条文,总结出各国承认与执行域外仲裁庭临时措施的基本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点:仲裁庭具有临时措施的发布管辖权、临时措施具有必要性、不违背执行地公共政策,符合执行地程序性条件等。第四部分,针对国际社会和国内的临时措施执行现状,文章作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我国的仲裁立法中尚未规定仲裁庭可以发布临时措施,也未规定仲裁庭临时措施的执行条件与程序,因此我国法院不能执行国内或者国外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为此,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配套程序性安排应尽快修订,支持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并逐步建立域内域外统一的执行制度。在尚未建立上述执行制度以前,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港澳台地区司法部门深度协作,出台相关协助保全的安排,率先实现仲裁庭临时措施在两岸四地间的自由执行。与此同时,合理解释并适用《纽约公约》,执行重要的域外仲裁庭临时措施,倡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专门公约建立执行制度,多措并举尽快推动其在我国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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