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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技术与移动通信的迅猛发展,已经悄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大量的电子存储、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微信、QQ等已经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中,随之高科技犯罪数量逐渐增多,犯罪领域也从现实空间转换到虚拟空间,多种犯罪类型错综复杂。由于新型犯罪案件的大量增加,用高新技术躲避传统侦查方式侦破的犯罪不断增多,高科技使人们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对司法领域的法律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今很多传统犯罪活动改变其犯罪方式,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活动,例如通过非法手段入侵计算机核心实行破坏、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行为、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等等。面对诸如此类新型的犯罪活动,侦查机关在调查阶段对如何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审判机关在进行审判认定时对电子证据如何正确审查和认定都有着迫切的需求,诉讼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着电子证据。国外有关电子证据的研究起源早于我国,基本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体系,立法也相比我国来说较完善。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的法律地位,《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关于证据的分类审查的主要内容,其中对审查证明力也提及到,但是规定过于简单化,不利于实务部门操作。电子证据因其自身具有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点,在电子证据收集、保全、审查和出示规则自然也不同于传统证据,这也对实践中侦查机关如何更好运用电子证据提出了新要求。电子证据问题现如今已经成为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涉及刑事司法的重大课题,因此深入研究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出示规则,重构我国电子证据制度,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审判机关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人员审查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四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电子证据的概述,目的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以及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归属问题,从而为后文的研究做好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别从国外和国内两个角度分析关于电子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其中国外简单介绍以英国、美国为主流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法国、德国、意大利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从而分析我国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承接第二部分内容,主要分析电子证据在我国刑事侦查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以收集、保全、审查三个环节为重点,以及因为错误的侦查方法带来的后果及其影响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针对电子证据在刑事侦查运用中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