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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这是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的一次伟大司法创新。基于民事案例指导制度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区别,文章主要以民事案例指导制度为研究对象。自民事案例指导制度确立至今,已有八年,从目前对民事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来看,其制度本身及适用过程,都遭遇了瓶颈,适用的效果并不理想。民事指导性案例在适用过程中遇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如何让指导性案例落地适用,是文章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首先,文章回顾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案例指导制度现在所取得的初步成效,肯定其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并介绍目前案例指导制度的已有规范性文件,从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机制、体例结构、规范效力三个方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整体样貌作出刻画。同时对美、德的判例制度进行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判例生成均依赖于司法过程中的自然结果、判例的效力来源于各层级法院的主动遵循、效力具有多元性等,这些都是我国民事指导性案例制度可以得以借鉴的有益经验。
其次文章通过对近八年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布与应用情况的整体把握,分析民事指导性案例在适用过程中遇到的“不够用”“不愿用”“用不好”“不能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有理论、制度本身、实践障碍等原因所致。在理论上,对于民事案例指导制度本身的定位与效力问题,学界有许多争议,无法达成一个共识,这也是阻碍案例民事指导制度向前发展的一个前提性原因。在制度上,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中审查发布主体单一导致民事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不足、行政化的遴选机制弱化了其效力、监督与激励机制的缺失使得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动力不足。而在司法实践的适用层面,民事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法律方法缺失、法官的审判技术、思维模式,与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主动性都是一个个等待逐步攻克的难题。
最后,文章通过对案例指导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来探讨破除该制度所处困境的解决之法。第一,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与效力这一基础性前提,应该进行重新定位。应把民事案例指导制度聚焦定位于“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从而推动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的适用。而在效力上,文章认为该制度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具有“特殊的事实上的法律拘束力”,应该通过审级制度本身来强化其事实上的拘束力。第二,从案例指导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来看,可以从增加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审查发布主体、加强指导性案例的自发生成机制以去行政化、建立民事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监督与激励机制来进行制度完善。第三,在司法适用层面,探索适用民事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方法,强化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职业培训,都是能够推动案例指导制度长足发展的有效手段。
首先,文章回顾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案例指导制度现在所取得的初步成效,肯定其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并介绍目前案例指导制度的已有规范性文件,从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机制、体例结构、规范效力三个方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整体样貌作出刻画。同时对美、德的判例制度进行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判例生成均依赖于司法过程中的自然结果、判例的效力来源于各层级法院的主动遵循、效力具有多元性等,这些都是我国民事指导性案例制度可以得以借鉴的有益经验。
其次文章通过对近八年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布与应用情况的整体把握,分析民事指导性案例在适用过程中遇到的“不够用”“不愿用”“用不好”“不能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有理论、制度本身、实践障碍等原因所致。在理论上,对于民事案例指导制度本身的定位与效力问题,学界有许多争议,无法达成一个共识,这也是阻碍案例民事指导制度向前发展的一个前提性原因。在制度上,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中审查发布主体单一导致民事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不足、行政化的遴选机制弱化了其效力、监督与激励机制的缺失使得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动力不足。而在司法实践的适用层面,民事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法律方法缺失、法官的审判技术、思维模式,与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主动性都是一个个等待逐步攻克的难题。
最后,文章通过对案例指导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来探讨破除该制度所处困境的解决之法。第一,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与效力这一基础性前提,应该进行重新定位。应把民事案例指导制度聚焦定位于“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从而推动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的适用。而在效力上,文章认为该制度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具有“特殊的事实上的法律拘束力”,应该通过审级制度本身来强化其事实上的拘束力。第二,从案例指导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来看,可以从增加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审查发布主体、加强指导性案例的自发生成机制以去行政化、建立民事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监督与激励机制来进行制度完善。第三,在司法适用层面,探索适用民事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方法,强化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职业培训,都是能够推动案例指导制度长足发展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