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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全面来临为公民提供了绝佳的信息交换和言论发表平台,可网络世界并非一片净土,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为网络诽谤犯罪提供了滋长蔓延的空间。网络诽谤犯罪,不只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还对网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因网络诽谤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社会事件层出不穷,防控网络诽谤犯罪势在必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将网络诽谤犯罪置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名下规制,有其合理性,2013年9月10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对原本模糊的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和公诉程序启动条件进行了明确,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络诽谤犯罪在实务中适用的窘迫局面。但并不能因此期待《适用解释》的出台能一劳永逸的解决网络诽谤犯罪的所有问题,语言的僵化性和法律的滞后性要求我们结合网络时代背景进一步明确《适用解释》。而且,《适用解释》的一些条文的规定似乎过于严苛,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很有必要。网络时代背景下的诽谤罪处于何种状态?网络诽谤犯罪较之传统诽谤罪有哪些新特点?根据新的《适用解释》,网络诽谤的入罪标准如何认定?如何平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书规定之下的公诉与自诉冲突?如何限制公权力滥用诽谤罪?能否引入免责条款改善诽谤罪“重入罪轻出罪”的现状?这些问题成为了摆在网络诽谤犯罪面前亟待解决的“病结”。本文围绕网络诽谤犯罪的刑法规制展开论述,共分为引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了四个章节。引言部分对当下网络诽谤犯罪的现状和困境作了简要介绍,提出了网络诽谤犯罪面临的几个问题,并简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的意义。正文部分包括四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首先,分析了网络诽谤犯罪的时代背景和传播平台。然后,比较了传统诽谤罪与网络诽谤犯罪的区别,网络诽谤比起传统诽谤成本更低、更隐蔽、危害性更大、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传播方式更多样、事后救济更困难,由于网络诽谤犯罪有较多不同于传统诽谤罪之处,在认定网络诽谤案件的入罪标准和诉权配置问题上需要充分考虑网络诽谤的特性。最后,介绍了网络诽谤犯罪的刑法回应及其面临的挑战,对现有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提出了问题,指出本文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讨论的是网络诽谤犯罪的入罪标准。首先,对《适用解释》中关于网络诽谤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评析。然后,对学术界、实务界关于网络诽谤刑法边界的部分观点进行了评述。最后,是笔者对网络诽谤犯罪刑法边界的个人观点。从违法性边界,“情节严重”的认定和“大V”现象三方面入手,结合《适用解释》提出自己的思考。第三章探讨网络诽谤的诉权配置问题。首先对公权介入网络诽谤犯罪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网络诽谤的特殊性,公权具有的优势,公权介入的法理基础及公权介入的现实意义,得出公权对规制网络诽谤犯罪必不可少;然后根据《适用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书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适用解释》第五条“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是否包括对地方党政领导的诽谤。第四章对网络诽谤犯罪能否引入免责条款进行了大胆设证,对增设网络诽谤犯罪的必要性、域外和澳门、台湾地区关于免责条款的适用进行了阐述,最后提出了增设网络诽谤免责条款具体条文的建议,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