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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将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作为研究的切入点,紧密围绕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与物权理论体系结构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揭示一物一权主义的当代命运及物权理论体系变革的基本走向。全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一般理论 通过对物、一物、权利、物的组成部分、权利冲突和不相容、一物一权的含义等基本范畴的分析,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物是有体物的教条使物的概念的统一性与物的概念的拟制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2、确定一物还是数物的标准由“物与物的关系标准”走向“人与物的关系标准”。 体现为以“能否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是否具有交易价值”作为衡量一物的标准。“一物”也如同“物”的概念一样具有拟制性。3、私法上的权利概念由法益、法律之力和权利目的三部分构成。应注意区分基准权利、权利的类、权利的力、权利分析工具的不同。4、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分为形式的规定性和实质的规定性。形式的规定性一般表述为: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物权只能在一物之上成立,不能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以及物的集合上成立一个物权。实质的规定性是对形式的规定性的一种抽象。表达为: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不相容的物权;不相容的物权只能设立在不同的物之上。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的物被视为一个物。5、不相容的物权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逻辑冲突,而不是技术冲突。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确立的理论根据归纳为1、具有政治意义的所有权绝对思想的产生。2、满足财产权体系化的形式理性需要。3、符合了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的现实。4、具备了比较成熟的法律技术。尤其是对所有权进行了必要的抽象。 一物一权主义对物权理论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一物一权原则强化了所有权的核心地位。2、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塑造了物权的性格。3、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划清了物权的边界。 第二章 一物一权主义的历史溯源 通过对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封建法、英美法的历史考察,认为:1、罗马法中已产生了一物一权主义观念的萌芽。同时也产生了双重所有权的现象。产生的原因,反映在社会发展层面上的,主要是商品交换时代的动态的所有权观念代替了自给自足时代的静态的所有权观念;反映在法律技术层面的,主要是所有权单一性和他物权制度的空白导致的利益多元与权利供给不足的矛盾。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当代命运2、日耳曼法土地支配权只具有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的胚胎,不具有现实的双重所有权。3、中世纪采邑制的双重所有权结构特点(l)对所有权的分割。(2)政权与所有权的结合。(3)所有权中包含了人身依附关系。4、一田两主体现的是身份依附关系走向削弱,一田两主制是有利于进行土地交换的制度。5、英美财产法根据不同的利益自由设定不同的财产权的方式,有利的一面是能够按照所有权人的意志进行充分的利用和自由的处分。不利的一面是土地所有权形态的名目繁多不利于财产的转让。6、脱离了封建契约的双重所有权结构作为一个财产权制度并不具有反动性。7、一物一权主义实质的规定性是普适性的规律。即使是双重所有权或相对所有权也是符合实质上的一物一权主义的。 ’历史上双重所有权类型的归纳:1、总有与占有型。2、阶梯式层级型。3、权利分割型。4、客体分割型。5、法律分割型。 解决财产支配问题,历史为我们提供了两种理论进路。一种是绝对所有权与各种他物权的结合,一种是相对所有权与各种财产利益的结合。 第三章对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反思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潜在话语:支配有体物是唯一财产支配形式;物是孤立的;物的转让是绝对的;利用是有限的。 与一物一权主义不和谐的现实状态:1、“物”与“财产”概念的不对称性加剧2、物的利用方式多样化超越了一物一权理论的预设。物与物之间的组合利用打破了“一物”的孤立认识。对物利用的细分化使一物变为数物。出现了所有权的名义化利用方式。 指出了一物一权主义教条化必将使物权死亡的命运。物权理论结构必须重塑。 重塑的目标模式是用实质的一物一权主义替代形式的一物一权主义,用立体的物权理论结构代替平面的物权理论结构。将表示物的归属的抽象所有权与表示支配内容的具体所有权分离,承认物权的价值分裂、目的分裂、效力分裂的现象,提炼出适用于财产支配权的一般规则,将有体物和无体物的支配统一到物权制度之中。并运用价值权的分析模型、法律拟制技术整合立体的物权结构理论。并运用该模式分析了意思主义中的所有权效力分裂现象,并建立了价值权一般理论,论证了该理论在解释论上、经济上活动中、衡平法上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