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选拔任用干部引起质疑的现象屡见不鲜。事件发生之后,相关部门依据干部任前公示制的相关规定迅速地采取措施,消除了恶劣的影响,保障了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党员和群众“四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为党员和群众向组织反映意见提供了一条合法和有效的方式和渠道。本文以干部任前公示制为研究对象,从党员和群众的“四权”这四个维度进行研究。一方面,探讨了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含义、内容、由来、现状以及在干部任前公示制中的四种权利关系。另一方面,分别界定了党员和群众行使这“四权”的概念,论述了该权利与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相关权利或义务可能存在的冲突,说明了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与落实该权利的关系,阐述了干部任前公示制实行中该权利的落实。通过文献研究法、概念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得出以下结论:(1)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实行,有利于实现党员和群众的“四权”。(2)干部任前公示制中的知情权的落实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冲突,参与权的落实与党委的决定权并不冲突,表达权的落实与名誉权的保护并不冲突,监督权的落实与保密原则并不冲突。(3)必须公示拟选拔任用人员的拟任职务、完整工作简历、工作实绩、提任理由、公示的结果、家庭及社会背景,并考虑公示拟选拔任用人员的家庭财产情况,还要强化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4)使党员和群众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民主推荐,变党员和群众事后监督为事前审议和全程参与,提高党员和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5)尊重党员和群众的表达权,根据拟选拔任用人员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并进一步拓宽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使表达权的范围与渠道,健全党员和群众的表达机制。(6)要设立专线电话,建立信息点,建立联合受理信息网,成立专门的机构,实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建立考察责任制。(7)必须充分相信党员和群众、依靠党员和群众,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充分正确地引导党员和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