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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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无论从现行立法模式还是破产和解自身的独有性质的两个层面上均显示,快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是其目前定位,但是通过对实践现状和破产法理基础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应然定位应为“破产预防”制度。我国自从2007年的新修《企业破产法》起,对破产和解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将旧破产法的和解整顿制度正式修改为现行和解制度。而对比国外的和解制度现状,“预重整”制度和“重整”制度的发展替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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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无论从现行立法模式还是破产和解自身的独有性质的两个层面上均显示,快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是其目前定位,但是通过对实践现状和破产法理基础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应然定位应为“破产预防”制度。我国自从2007年的新修《企业破产法》起,对破产和解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将旧破产法的和解整顿制度正式修改为现行和解制度。而对比国外的和解制度现状,“预重整”制度和“重整”制度的发展替代了和解制度的已经成为各国的主流,同时通过近年的破产实践可以发现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应用甚少,对于破产制度的理论研究也多集中于重整制度的研究和发展。以破产预防为目的和解制度在我国破产实践中并不能发挥出其特有的制度特点,仅发挥出快速了解债权债务的特点,在制度设计层面对于“预防破产”并未起到应有作用。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破产清算制度(亦有他说)和破产重整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是现代破产法律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三个制度1,但与另外两个破产制度相比,破产和解制度在整体程序定位、破产启动主体及条件、权利保护以及破产监督等方面存在制度缺失,《企业破产法》第105条流于形式。本文将结合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寻求对现行破产和解制度进行重新制度定位,并尝试从现行定位出发对破产和解的程序启动、债权债务平衡及保护、和解制度监督等方面提出优化路径,在优化的基础上提出前置破产和解制度的合理性论证,使破产和解制度具有更广阔的适用空间,也有利于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文章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西王集团破产和解的案例进行展开分析。从案例的视角出发,对破产和解制度的理论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界定和分析,明确破产和解制度在整体破产程序中的理论与实践适用现状和西王集团的和解适用带来的制度反思。第二部分将通过对破产理论的分析逐步展开破产和解制度的应然理论定位。通过破产和解制度和破产重整制度的制度理论对比,在理论和实践的两个层面上对比于重整制度,分析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的制度重叠及异化的现状及原因。同时比较研究破产和解制度的破产法域外表现,在对国外更成熟的债务解决制度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破产预防破产和解程序设计等方面的比较研究,总结域外的“破产和解”制度的经验。第三部分聚焦于目前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现实施行过程中存在的实践困境。重点分析现有“破产和解”的立法模式导致的实践情况适用的不合理,包括和解制度启动的主体和启动条件对比于清算程序过于狭隘造成和解制度的私权自治困境,对于主体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不到位,缺乏理论和现实层面的的“监督人”概念等结构性问题。第四部分在总结前文的案例分析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现阶段破产和解制度的定位提出质疑和重设,并对于前置和解程序的合理优化路径、优化和解制度结构设计的路径、提出总结分析建议。在最后的总结部分对本文的不足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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