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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建立惠农强农富农政策体系的重要实践,以财政转移支付为核心的项目制成为了一种向农村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的、常见的方式。在项目制供给模式下,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项目,整个农村社会也因为这些投入而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项目进村作为对项目制从设计到最终输入到村庄整个运作过程的描述性定义也被逐渐认同和采用。项目进村通常采用专项支付或者项目资金的形式实现资金和资源自上而下地转移和流动,项目的承包权通常需要经过自上而下的招标和自下而上的竞争才能够获得,这种公共品的市场化手段无形之中串联起了从国家到农村与项目相关的政府组织与个人的牟利冲动,构成了一个相当长的利益链条,而村干部作为项目最终承担者村庄的人格化主体,又是整个利益链条的末端,这也为其自利化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新的、可能的空间。项目进村过程中村干部的腐败空间是制度环境、个人动机综合作用的产物:项目进村在决策、供给、分配和监督上的特点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构成了本身的制度局限,而当这些局限与村干部在身份、信息、权力上的角色优势相耦合时,便会为项目进村过程中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带来机会。当已有腐败动机或者潜在腐败意愿的村干部意识到存在于项目进村过程中的信息、同盟、权力和自利空间时,他们便可能采取利益共谋、欺上瞒下、权威实施等不同的策略行为来推动这些国家项目的实施,而这种策略行为在实践中往往容易转化成腐败行为的一部分,为项目制的公益本质、村庄的发展能力、乡村的治理生态带来直接威胁和潜在隐患。找对症状,厘清病理,最终目的是对症下药:防治项目进村过程中的村干部腐败要从项目制运作特点,即腐败空间产生的制度源头出发,从畅通信息渠道、瓦解利益同盟、规范权力运用、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来进行规范和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