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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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协议具有不完全性,其条款内容注重反映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风险分配安排。对赌协议是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类融资模式,因其运用日益频繁、纠纷逐渐增多,而产生了对其单独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不但会影响个案中投、融资双方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还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我国现有的立法及司法观点尚存一些不足,在参考、吸取来自其他法域的经验的基础上,可进行改进和完善。除引言、结论以外,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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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协议具有不完全性,其条款内容注重反映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风险分配安排。对赌协议是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类融资模式,因其运用日益频繁、纠纷逐渐增多,而产生了对其单独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不但会影响个案中投、融资双方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还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我国现有的立法及司法观点尚存一些不足,在参考、吸取来自其他法域的经验的基础上,可进行改进和完善。除引言、结论以外,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商事交易中长期合同的不完全性,随后介绍了对赌这类常见的具有不完全性的交易安排的含义。第二章介绍了我国有关对赌协议的具有代表性的现有立法、司法观点,以及对赌协议纠纷的处理在现行立法下存在的法律适用困境的表现与成因。第三章介绍了域外的有关立法、司法例,主要是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企业主公司制度以及美国Thought Works案中的公司支付能力双重审查标准、商业判断规则。这些做法、经验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纠纷的处理都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第四章介绍了处理对赌协议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如何完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关于对赌协议的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九民会议纪要》提出了处理对赌协议纠纷的裁判思路。然而,《九民会议纪要》提供的裁判思路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域外的立法和司法例,可以为我们提供关于债权人保护、判断股权回购条款可履行性的有益参考。今后的交易实践中,可以采取措施降低外部相对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量化评价回购及补偿条款;完善公司减资的相关程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由司法机关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并逐步引入董事会商业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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