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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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和人类文明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生态环境的问题,人类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给自身造成巨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环境问题自身就带有科技背景和决策风险的特征,其在产生的过程中具有正负的双面性,环境问题往往也需要经年累月才会被发现。因此,在环境问题具有高度风险性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相继建立起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进行防范,我国也不例外。总体来看,我国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可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仅仅是在部分城市和特殊领域进行试点和设立个别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险种。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中普遍的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有较大不同,虽属商业保险种类,但其实行难度必然大于普通的商业保险。一般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由于参与主体的特殊性而存在多方面的阻碍。其一在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侵权引起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不健全,进而使得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性不高。其二在于,环境风险和污染损害状况需要评估,与其相关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尚不合理,保险公司与企业也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参与较少。其三在于,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旦发生将面临巨额赔偿,因此也进一步降低了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相关学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高度重视,并积极研究,也在理论研究以及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我国更好地建立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与现实经验。由于环境问题具有两面性以及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生除了传统侵权法方面的理论欠缺,也具有法经济学方面的原因。故本文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基础,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分析环境风险的产生和影响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产生的法经济学原因。同时,也从法经济学理论的分析和启示下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提出优化完善建议。本文的写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部分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述,由于《民法典》将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为环境责任的两种并列类型,所以文章首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可能出现的生态破坏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并明确本文所使用的概念范围;同时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功能进行简要介绍,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实践中的情况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选择四个较为宏观层面角度进行简要说明。第三部分是以法经济学理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分析,首先说明用这一视角分析的必要性和意义,其次以博弈论分析了制度的可行性、环境问题的外部性理论分析了制度的必要性、制度主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有效性标准理论的适用和启示来具体分析这一制度。第四部分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并根据法经济学理论的相关启示,针对本文提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参考性建议,第一是从凸显制度的正外部性上明确保险内容的设计和完善;第二是提出政策支持的建议,分析如何实现博弈均衡;第三是基于有效标准理论的启示,分析当前我国采取模式选择所需要考虑的法律价值和效率;第四是针对制度实施的风险问题进行约束和防范,在负面结果产生以前将成本强制内部化,起到预防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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