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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条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是国际私法上一种选择法律的重要方法,能够在涉外民事纠纷中主动排除域外法,直接确定相关强制性规定的适用,维护该领域的重大公共利益。本文从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和司法审判的疑难程度出发,选择对涉外担保合同纠纷适用强制性规定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通过收集2011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40个与强制性规定有关的涉外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希望能以理论联系实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今后法院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提供参考。
文章的第一部分是绪论,阐述本文的选题意义,总结国内学术界的现有研究成果和国外学术界对强制性规定的最新理论发展,并介绍整篇文章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是数据描述和实证分析。首先,描述样本数据,分别从审级和层级、年份和地域、案由类型和所涉域外、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比例和担保合同的效力结果、被识别为强制性规定的法条这五个方面统计案例的基本数据。其次,根据对适用强制性规定的影响,选择担保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当事人的选法情况这两个要素统计担保合同的数据。然后,分析在不同情况下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比例,最后,分析了法院适用强制性规定的裁判理由。通过实证分析,适用强制性规定存在地域差异,是因为有个别法院基于错误的识别对象,错误认为涉外担保合同领域己不存在强制性规定;不同担保人类型适用强制性规定存在差异,是因为有部分法院对于有关担保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的调整范围判断不当。
第三部分是分析法院适用强制性规定存在的问题。根据第二部分的实证分析,实践中存在四大类问题:一是错误援引《法律适用法》第4条;二是解释《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适用存在瑕疵;三是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和适用错误;四是说理顺序不当。第四部分是针对问题逐一提出的改进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语,总结在涉外担保合同纠纷中,适用强制性规定的正确方法。同时,指出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本篇实证研究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以期实现个体正义与社会公平的双赢。
文章的第一部分是绪论,阐述本文的选题意义,总结国内学术界的现有研究成果和国外学术界对强制性规定的最新理论发展,并介绍整篇文章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是数据描述和实证分析。首先,描述样本数据,分别从审级和层级、年份和地域、案由类型和所涉域外、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比例和担保合同的效力结果、被识别为强制性规定的法条这五个方面统计案例的基本数据。其次,根据对适用强制性规定的影响,选择担保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当事人的选法情况这两个要素统计担保合同的数据。然后,分析在不同情况下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比例,最后,分析了法院适用强制性规定的裁判理由。通过实证分析,适用强制性规定存在地域差异,是因为有个别法院基于错误的识别对象,错误认为涉外担保合同领域己不存在强制性规定;不同担保人类型适用强制性规定存在差异,是因为有部分法院对于有关担保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的调整范围判断不当。
第三部分是分析法院适用强制性规定存在的问题。根据第二部分的实证分析,实践中存在四大类问题:一是错误援引《法律适用法》第4条;二是解释《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适用存在瑕疵;三是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和适用错误;四是说理顺序不当。第四部分是针对问题逐一提出的改进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语,总结在涉外担保合同纠纷中,适用强制性规定的正确方法。同时,指出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本篇实证研究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以期实现个体正义与社会公平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