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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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国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其目标之一即为打造国际化科技创新中心,并着力为大湾区内科技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区域创新法治氛围,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始终是CEPA在促进经贸便利化及自由化进程中的重要举措,但近年来伴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持续推进及国家有关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大湾区内知识产权要素跨境流通日益频繁,跨境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而来,跨境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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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国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其目标之一即为打造国际化科技创新中心,并着力为大湾区内科技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区域创新法治氛围,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始终是CEPA在促进经贸便利化及自由化进程中的重要举措,但近年来伴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持续推进及国家有关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大湾区内知识产权要素跨境流通日益频繁,跨境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而来,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爆发性增长则从侧面反映出粤港澳大湾区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一环,寻求有效化解大湾区建设中知识产权冲突的路径对于“一带一路”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共包括四个部分,具述如下: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冲突的现状及特点。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视角入手,对当前知识产权现状及其特点分别进行分析。在立法领域内,大湾区建设亟需能够有效协调大湾区内知识产权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执法领域内,粤港澳三地行政执法存在合作瓶颈,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不力;在司法领域内,承认与执行跨境知识产权判决仍存在较多束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模式单一,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冲突的表现。基于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这一特殊的法律体系架构,粤港澳三地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部分不协调之处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冲突法及实体法。对于冲突法而言,粤港澳三地对于知识产权合同、权属及侵权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同,会导致最终适用的准据法产生差异;对于实体法而言,粤港澳三地的不同之处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利用、管理和保护四个环节。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解决区际知识产权冲突的两类模式,冲突法解决模式及实体法解决模式,并分别从两个模式的角度,对粤港澳大湾区采用何种模式有益于解决大湾区内知识产权冲突进行分析。本文第四部分主要论证了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冲突的解决路径。结合前文对知识产权冲突现状及表现的分析,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视角入手,基于“一国两制三法域”制度模式,试探性提出未来解决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做法,如协调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之冲突、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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