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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窃取的行为,车主偷开被扣自己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存在分歧,可以归结为两种根据对立的观点:要么认为不构成犯罪,不能定罪处罚;要么认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试图从理论上做深入的研究,以期正确的指导司法实践。盗窃罪侵犯的法益究竟是什么?是财物的所有权还是财物的占有(控制)权?不同的结论直接影响行为的性质与认定。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盗窃罪最本质特征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但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问题: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它既可给所有人带来相应的价值,也可给占有使用该财物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整体,事实上就否定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的事实,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遭遇不少的难题。国外(日本)刑法一直存在本权说与占有说之争,争议的实质在于,刑法规定盗窃罪究竟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正常权利关系还是保护事实上的财产秩序,进一步而言,以刑事法的形式禁止私力救济应控制在什么范围之内。本权说体现保护私法权利的精神,其缺陷在于过于缩小财产犯的处罚范围,不利于维护财产秩序。占有说体现的是尊重财产的事实状态与禁止私力救济的思想,缺陷则在于可能扩大处罚范围,并且难以说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为什么不可罚。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偷开被扣自己车辆的行为侵犯的是机动车辆的所有权,当然此时的所有权属于行政机关。从合法占有权的角度看,偷开被扣自己车辆的行为至少侵犯了行政机关对依法所扣押的机动车辆的合法占有权,这种观点也越来越为司法实践所接受。车主偷开被扣机动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看其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其客观要素是采用窃取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进而建立新的支配关系,主观要素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盗窃对象属于财物,且财物由他人占有;其次,行为人必须对把他人占有之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具有认识,并积极追求相应的结果发生。车主偷开被扣机动车辆的行为破坏的是行政机关对机动车辆的合法控制权(甚至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本文通过对盗窃罪侵害法益以及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分析,认为偷开被扣自己车辆之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对可能产生的罪刑不均衡问题提出了初步的解决办法。着重分析了认为不构成犯罪不能定罪处罚的依据及缺陷,同时对司法实践中的其它判罚做了简要的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