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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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刑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引入到我国的司法领域,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使检察机关加入到社会治理中体现他的政治担当。但这项制度在我国还未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还处在此项制度的试点实践阶段,经验积累并不充足,应用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许多问题待于解决。本文选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合规典型案例中的两例,通过对案例的解读,将现阶段此项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归纳为: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准确、制度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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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刑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引入到我国的司法领域,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使检察机关加入到社会治理中体现他的政治担当。但这项制度在我国还未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还处在此项制度的试点实践阶段,经验积累并不充足,应用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许多问题待于解决。本文选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合规典型案例中的两例,通过对案例的解读,将现阶段此项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归纳为: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准确、制度的监管机制不健全以及制度的考察标准不清晰。在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讨论的过程中,会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结合现阶段学界与司法界的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或提出对问题的解决方案。首先,制度的适用对象上,笔者认为制度多被用于中小微企业,主要是因为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较多并且现阶段企业刑事风险较高;制度适用于企业家则是因为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未得到区分。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此项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企业并且应仅适用于企业。其次,合规监管机制上,笔者认为现阶段制度合规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合规监管人的选任以及考察期限的设置上存在困难。结合对三种合规监管模式的讨论基础上对合规监管主体的选任提出完善建议,同时在考察期限的设置上,笔者赞同部分学者提出的根据企业规模等因素而区分设置的观点。最后,合规考察标准上,笔者认为存在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很难被保证以及合规验收标准范式化的问题。笔者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建议是不应直接套用标准要因案而异,不流于形式化。因为目前我国仍处于此项制度的试点工作阶段,对于存在的问题可以进行试错以此来避开失败的设计,此项制度的中国化进程仍在继续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的企业以及社会各方的参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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