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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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司法解释实施以后,法院在涉及企业的执行问题上,加大了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的适用力度,将精神震慑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来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表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意志。“限制高消费”可理解为:限制高消费是对债权人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实际上是对债权人的财产处分权进行限制。限制高消费属于强制执行法体系的内容,具有适用扩大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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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司法解释实施以后,法院在涉及企业的执行问题上,加大了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的适用力度,将精神震慑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来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表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意志。“限制高消费”可理解为:限制高消费是对债权人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实际上是对债权人的财产处分权进行限制。限制高消费属于强制执行法体系的内容,具有适用扩大化的特征。而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其本质上是通过对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进而威慑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从而督促被执行公司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因此,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适用条件是被执行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且该执行措施并不是一进入执行阶段就启动,而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公司法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时启动。而支撑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措施执行的理论基础是董事信义义务、责任财产保全、诚实信用原则和效率优先原则。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搜集到2018年7月至2021年12月共100份裁判文书,通过检索分析表明,100份样本文书中,有67份是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变更阶段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其中在诉讼败诉后进入执行这一阶段占主要部分。通过样本案例分析,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理由有变更法定代表人、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客观履行不能和其他4种理由。另外发现,2019年后,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救济渠道也发生了变化。上述案例及统计数据,清晰地呈现出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措施适用的特点。借助近四年相关裁判文书的考察现状和出现的问题,可以分析出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司法适用的现实困境。现实困境大致如下:私益保障不足,缺乏事前警示;执行效果欠佳,协助执行分散“执法权”,威慑力不足,存在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程序运作混乱,送达程序不规范,启动程序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执行程序不衔接;监督机制缺失;举证责任模糊,难以证明“恶意”意图等。结合案例紧紧围绕近四年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呈现的特点以及现实困境,探寻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司法适用的规制路径。具体体现在:贯彻善意理念,遵循比例原则,保障被执行法定代表人合法权益,合理设置宽限期;加强执行力度,健全社会协助体系,严格规范变更法定代表人;回归程序本位,严格送达、启动和执行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法院对协助执行单位的监督,设置举报奖励机制;明确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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