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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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表现形式也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科技进步使得淫秽物品的传播场所从实体空间发展到虚拟网络上,这一方面造成网络空间环境的恶化,招致很多网络用户的严重反感,另一方面也使得很多人无意间成为受害者,更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不得不承认,淫秽色情信息的大量传播,有引发一些恶性犯罪事件的可能性,这对社会良好风气和国民生活安全及人身健康等都具有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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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表现形式也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科技进步使得淫秽物品的传播场所从实体空间发展到虚拟网络上,这一方面造成网络空间环境的恶化,招致很多网络用户的严重反感,另一方面也使得很多人无意间成为受害者,更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不得不承认,淫秽色情信息的大量传播,有引发一些恶性犯罪事件的可能性,这对社会良好风气和国民生活安全及人身健康等都具有很大的危害和威胁。本文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认定中的基本问题出发,选取了实践中对犯罪认定具有争议的方面,主要立足于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地对该罪中的淫秽物品、传播行为、传播主体、牟利目这四个方面在认定中存在的争论进行讨论。本文认为淫秽电子信息也应被解释为淫秽物品,并且在对淫秽物品的性质进行认定的前提下,提出淫秽与色情之辨,认为应当将特殊淫秽物品这一概念引入我国刑法体系。在对传播行为进行解读之后,列出目前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方式,分为积极、中立与消极三种情况,本文认可技术中立在网络传播方面的帮助作用并探讨了帮助行为的可罚性依据。对于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主体,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切入点进行介绍,将网络服务者按照服务类型进行分类后,说明了其作为犯罪主体的资格和共犯地位的问题,并且选取了两种常见的网络犯罪主体,即网络聊天群群主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业主,对其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最后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方面,本文从犯罪故意和牟利目的两方面进行论述,说明了该罪的主观方面仅为故意且仅为直接故意,紧接着说明了该罪主观上对物品淫秽性以及传播行为公然性认识,最后详细论述了牟利的性质,尤其是现今网络空间中的利益界定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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