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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自产生以来,一直对规范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清,进而导致不断增多的就业协议纠纷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就业协议在实务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使其存在的必要性遭到质疑,笔者认为,就业协议所发挥的功能是任何文书都不能替代的,它的存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但其现存问题不容忽视,亟待改革完善。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般问题。该部分介绍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概念,归纳出现阶段实行的就业协议所包含的主要条款,对就业协议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予以肯定,通过对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历程的分析,认定就业协议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特殊产物,得出就业协议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结论,为下文分析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做铺垫。第二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分析。该部分立足于就业协议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得出国外不存在就业协议的结论。接着对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就业协议制度十分相似的“雇佣内定”模式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就业协议的特殊性,详细地对学术界有关就业协议法律定性的五种学说进行对比分析,指出这些观点的不妥之处,提出就业协议是一种特殊劳动合同的观点,并从就业协议的主要当事人、签订目的、生效期限、生效条件四个方面加以论证。第三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现存问题。该部分着眼于现阶段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指出了就业协议在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高校作为就业协议的一方主体处境尴尬,教育主管部门的权力下放也使各地就业协议的版本不一,地区差异给跨省交流的当事人带来困扰。立法上的空白使就业协议的签订很不规范,加上监督管理的不到位,违规、违约现象越来越多,而当就业协议纠纷发生时,很难明确相关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第四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发展趋势及改革建议。就业协议的存在符合现阶段社会发展的要求,随意将之废除必定会引发新的问题,而普通的劳动合同也不能完全代替就业协议发挥应有的功能。本部分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建议把高校从就业协议的主体中剔除,明确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把就业协议的条款具体化、法定化,加快程序立法和配套监管措施的完善,通过合理改革,使就业协议更好地服务于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