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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原则作为一项防止商标保护导致反竞争效果的理论已经得到世界各国商标法的普遍采纳。传统上,如果一个产品特征或设计在机械意义上有助于产品的实用性,则被认为具有功能性不能得到商标保护。此功能性称作实用功能性。随着功能性原则的发展,出现了与实用功能性相对应的另一个功能性概念——美学功能性。那么,究竟什么是美学功能性,美学功能性具有哪些制度价值,该理论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要理清这些问题,就要走进制度的发源地——美国。本文试图以美国法为中心,对美学功能性理论做一个初步探讨。文章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美学功能性的概念与类型。目前,美国存在两种美学功能性,积极的或肯定的美学功能性与防御的美学功能性。通过对防御的美学功能性的批评,澄清美学功能性的本真样态。第二部分介绍美学功能性理论在美国的发展历程。美学功能性是根据美国判例法发展起来的一项功能性理论,本部分笔者选取一些重大案件,展示美学功能性理论如何产生、发展、消沉、再生与最近应用。第三部分论证美学功能性理论的理论基础。美学功能性符合功能性原则的政策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的有效工具,具有存在的正当性。美学功能性旨在发挥的作用不能由显著性要件填补,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绝大多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美学功能性的接受与采纳印证了美学功能性理论的合理性。第四部分讨论美学功能性理论的适用标准。通过分析不同的美学功能性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正确的标准应该是“竞争必要”,即调查特征或设计的独占使用是否会使竞争对手处于非声誉相关的重大竞争不利。在界定“竞争必要”上,有两个因素很重要,替代设计与相关产品市场。在替代设计上,既要考虑替代设计的数量也要考虑替代设计的质量。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上,既不能界定的太宽也不能界定的太窄。第五部分对我国美学功能性的立法完善与适用提出建议。在美学功能性的立法上,认为美学功能性应该与实用功能性统一于共同的上位概念——功能性,建议我国的功能性立法可以采取原则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办法,分别通过法律和规章两个层面予以实现。在美学功能性的适用上,建议商标审查员与法官应十分谨慎,只有在利用传统的实用功能性或技术功能性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能调用美学功能性否定商标注册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