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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垄断行业的上市公司中,83.4%的公司由国家控股,公司高管的任命往往采用政府委派制,较少采用经理人市场。同时,高管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受托人,在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严重的情形下,有可能采用财务重述的手段影响其自身的薪酬,以达到自身高薪的目的,特别是当高管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重述的可能性更大。这样的现象值得关注,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以公司治理、财务学等为理论基础,借鉴国内外理论和实证的研究成果,将2000年~2009年曾发生过财务重述的代表性垄断行业上市公司,共292个重述样本作为研究对象,以描述性统计的方法考查了这类上市公司的重述行为、重述特征。此外,采用别除了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的重述样本后的266个样本,考察了高管控制权、财务重述与高管薪酬的关系,试图探索高管是否会利用财务重述的手段干预自身薪酬。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后,结果发现:由以两职合一、股权分散、总经理是否来自控股股东、总经理任职年限和综合高管控制权(即两职合一、股权分散、总经理是否来自控股股东、总经理任职年限之和)作为高管控制权的衡量指标,财务重述类型中的更正公告、补充公告与报告当期的高管薪酬、重述当期的高管薪酬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补充更正公告与高管薪酬无关。这反映出垄断行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监督力度不足,薪酬契约缺少约束作用,使得高管利用其控制权,操纵报告,自定薪酬,谋取私利。
为此,垄断行业上市公司应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结构的效率,增强委托代理关系的制衡力度,建立长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对高管激励的前提下,提高高管目标与企业目标的一致性,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监管部门应完善披露的法律法规,加快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建设和健全市场功能,提高重述的惩治力度。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规范垄断行业企业高管薪酬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BJY03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