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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取水权规定于“用益物权”部分的“一般规定”之中,这可以说为多年来关于取水权属性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水法》等法律已经对取水权问题作出了规范,但其规范大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的。在此情况下取水权的物权属性得不到明确,其财产权利的内容也不完善,自然更缺少相应的民事救济措施。《物权法》对取水权的规定明确了其为用益物权的一部分,同时也明确了取水权受《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如此,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取水权有了比较完备的保障,也为处理实践中出现的侵犯取水权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水法》和《物权法》等法律对取水权问题的规定都较为简略,这使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一步完善取水权制度变得必要和可能。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对取水权的概念、性质、取得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文章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约三万一千字。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取水权的概念和性质。这一部分是全面理解取水权的基础。在取水权的概念部分,文章通过不同学者之间观点的比较,对取水权的概念进行了更为合理的界定,总结出取水权应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或习惯,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权利这一结论。在取水权的性质部分,文章首先通过对各种学说之间的比较分析和对取水权产生阶段的分析,得出取水权应为私权的结论。接着分析了关于取水权究竟属于何种物权的各种争议,在此基础上认为取水权应该属于用益物权。第二部分的内容为取水权的构成和效力。在取水权的构成部分,文章分别从取水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在取水权主体方面,文章通过分析相关法条和既有的学者观点,认为将取水权主体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较为合适。在取水权的客体上,文章认为取水权的客体应为狭义上的水资源,并较为详细的比较和分析了关于水资源的“局部水资源说”和“一定之水说”。在取水权的内容上,文章论述了取水权人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应承担的各种义务。在取水权的效力部分,文章从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上请求权出发,从不同方面对取水权的效力进行了论述。取水权由于其自身特殊性,在通常情况下不具有排他效力和追及效力。在物上请求权方面,取水权具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形态。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取水权的变动。该部分包括取水权的取得、取水权的转让、取水权的消灭三个方面。取水权取得方面简要分析了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三种取水权取得制度:河岸权制度、先占制度、许可用水制度,并重点分析了中国的取水权取得制度——许可用水制度。此后简要讨论了取水权的取得程序。在取水权的转让方面,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关于取水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取水权转让合同、取水权转让的限制等问题。在取水权的消灭方面,文章总结了取水权消灭的三种主要原因,即因存续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而消灭、因注销或吊销取水许可证而消灭、因取水权被征收或被转让而消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