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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社会财富极大地增加。我国刑法设立了诈骗罪这一侵犯财产罪类型,旨在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本文在吸收借鉴中外刑法诈骗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就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扼要综述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诈骗罪的立法概况及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刑法诈骗罪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借鉴,以期从立法的角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诈骗罪的设置提供助益,使之更为科学、合理。二、阐明诈骗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并力图澄清诈骗罪各构成要件的争议与疑难之处,对诈骗罪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与主观要件进行了廓清,构建一个清晰、简明、科学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时代的到来,诈骗罪的犯罪手段花样百出、犯罪形式千变万化,正确地处理数额问题、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以及罪责问题等司法实务问题,需要诈骗罪犯罪构成理论与时俱进,合理地充实与扩展,更好地实现立法之初衷与目的。四、诈骗数额既有定罪数额,又有量刑数额。其中,定罪数额属于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范畴,而量刑数额则不属于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范畴。定罪数额决定犯罪之成立,量刑数额影响处罚之轻重。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的价值为衡量标准,而非其他。诈骗行为构成犯罪是其存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前提。并不是所有的故意犯罪都必然存在犯罪停止的各种形态。缘于犯罪构成的法定性、规范性,根据我国刑法诈骗罪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诈骗罪只有犯罪既遂这一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而别无其他。退赃可以成为诈骗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对于诈骗罪主犯(首要分子),不应一概加重处罚。避免加重处罚,避免不当评价。“诉讼诈骗”,仍是诈骗,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法律界限与实务判断,当以其各自的犯罪构成特征为出发点,进行比较、辨别,从而明确罪与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