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研究——以行政协议的识别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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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现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其巧妙融合了公法与私法。近年来,行政协议纠纷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倍增的趋势。将行政协议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是厘清协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提升地方经济软实力的重要途径。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过几年行政协议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了解决有关行政协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与问题,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出台,提供了相对明确的司法解释,实现了人民法院对相关纠纷司法审查的有法可依。然而,按照现行法律规范,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分歧较大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立足于识别行政协议的视角,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界限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审查的逻辑起点即行政协议的识别问题提出较为可行的完善建议。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识别行政协议对司法审查的影响,分析解决路径与背后观念价值的差异。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案例,对在立法阶段与审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论述行政协议的识别存在困难,明确准确识别行政协议是司法审查的逻辑起点。第二部分列举有关识别行政协议的学术观点。行政协议的性质及其同民事合同的界限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文章列举了“非市场行为说”、“混合契约说”、“比例原则说”等观点,并在对上述观点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对官方四要素说进行评析,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部分引出识别行政协议的关键因素,强调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重要性。行政协议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因此作为决定行政协议是否进入司法审查的“关口”,应在识别过程中突出行政协议中的公权力因素,解决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识别难题。第四部分对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提出了相关建议,强调审查行政协议纠纷应从合法性与合约性两个角度出发,协助司法机关妥善解决相关纠纷,并对行政主体拥有的行政优益权进行司法审查。从以上两大方面论证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内容,以此呼应第三章提出的观点即行政协议的识别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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