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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加强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日显突出,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发现法律上的某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地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难以得到有效地实施和执行?本文将以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证人权利保障为视角,对此问题进行探讨,试图能够发现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并找出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文章以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证人权利保障研究为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人权利保障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的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与其职务有必然联系的、侵犯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和声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证人保护的对象主要是证人及其近亲属,证人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人身安全保障权、经济补偿权、知情权、作证豁免权、申诉控告权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人保护的现状和问题。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人保护工作的司法现状主要是指干扰证人现象严重,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一方对证人的干扰,也不排除侦查机关可能对证人作证形成一定的干扰。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人保护工作的立法现状总体来讲情况是良好的,《宪法》与各法律法规对证人保护的规定逐渐增多,显示出来证人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但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问题主要有:证人保护机构不明确,事前保护不足;证人保护的保护手段和措施有限,且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未完全确立;法律规定执行性不强,不同法律保护机制缺乏合理衔接。第三部分是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人权利保障的域外考察。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组织、世界两大主要法系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关于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人权利保障的立法情况。第四部分是关于建设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人权利保障制度的若干建议。以他国之长处,度己国之短处,经过一番比较与思考,笔者认为当前加快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建设的着力点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确定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人分级保护制度;细化关于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人保护的各项规定;完善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证人的作证经济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