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适用情形的不同,夫妻财产制分为通常夫妻财产制和非常夫妻财产制。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制足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但因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固有缺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特殊情形时,夫妻共同财产制则难以保障夫妻个人财产权。为了克服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弊端,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大都选择非常夫妻财产制指导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司法实践,允许夫妻一方(或者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法定特殊情形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仅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对夫妻一方能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未予明确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通过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财产权利,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出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仅请求法院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此背景下,《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依据《物权法》第99条有关财产共有权的规定在夫妻共同共有制度下,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法定事由及范围等内容予以专门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补充。虽然《婚姻法解释(三)》为我国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但是《婚姻法解释(三)》也存在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过于狭窄,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不具有撤销原共同财产制的法律效力以及缺乏对债权人救济途径的规定等诸多不足。比较而言,依据非常夫妻财产制所进行的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相对全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具有撤销原共同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利益也因具体救济途径的规定得到了切实保护。鉴于此,本课题结合我国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依据的现行规定,分析我国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依据的现存缺失,主张我国《婚姻法》应当在借鉴国外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设立非常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内共同分割的法律依据,从而根本克服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缺陷,保护夫妻一方共同财产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具体地,我国应当增补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明确规定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具有撤销原共同财产制的法律效力,以及增设对债权人的救济途径。本课题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法律解释学研究法等方法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