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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对于公平的追求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公平和平等作为民法的两个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继承开始时除了确定相应的继承人这一重要的程序外,确定可以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也是十分必要的。而归扣制度就是在继承开始前,确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特种赠与是否应纳入遗产范围的制度。归扣制度是法定继承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其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和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在遗产分割时可以多分。虽然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弥补归扣制度缺失的积极作用,但是较真正的归扣制度,还是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影响共同继承人对真正公平和平等的追求。本文将针对目前我国立法对于归扣制度规定有缺失,但是社会上却有大量与该制度相似的民间习惯存在,同时我国港澳台和大多数国家均有对于归扣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这样的形势下,从理论和现实层面来考量,为了维护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公平,完善我国的继承法,顺应民事法律国际化发展趋势,继承法应引入并构建与国情相适应的归扣制度。本文在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借鉴的基础上,进行了探讨、比较和分析。以归扣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角度论证我国是否应构建归扣制度。文章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首先主要是介绍了归扣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包括归扣制度的概念、伦理价值、历史沿革和立法例。并且着重分析了归扣制度和特留份这一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得出了两者是可以而且应该同时存在于我国继承法的结论。第二部分主要是讨论并理清归扣制度与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所有权理论的一些争议,在此基础上论述继承法采纳归扣制度的必要性,确定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现实构建这种衡平继承相关方利益的制度。最后具体分析如何构建我国归扣制度,主要涉及归扣制度在继承法中的地位、归扣制度适用的条件、归扣的主体和客体、归扣的实行和免除归扣等相关的问题。希望能为推进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为将来在民法典中构建归扣制度添砖加瓦。更好地保障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公平,解决相关继承法律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