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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日益多发愈演愈烈之势,为加大打击力度,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保障法作用,针对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5月9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在刑法规范层面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与范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等,对于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定罪量刑给出了明确的规范。最高院还在《解释》发布的当日,公布了 7起典型案例。最高检紧随其后,在5月16日也发布了 6起典型案例。“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司法实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引、参考。但《解释》的颁布实施,也带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规范内部的新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亟需解决的一项新课题。本文以“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为数据库,采集了判决时间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即《解释》施行一年期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基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437份。以此为研究样本,归纳总结出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保护的法益观点不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存在争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适用严重虚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也不尽相同等问题。本文坚持问题导向,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借鉴以往的理论成果主要运用刑法解释进行研究,认为《刑法》第253条之一的保护法益是复合法益,侵犯了公民的生活安宁和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具有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实践中认定“公民个人信息”要从其定义演变入手,以《解释》第1条、第5条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进行界定和层级划分,不同层级的个人信息数量换算应按照从高到低的方式进行;本罪是法定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本罪构成要件之一,也是成立本罪的前提,“国家有关规定”应包含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判决中需要明确指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之具体法律条文;被告人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再实施其他犯罪,成立牵连犯,实践中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断才能全面客观的评价被告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