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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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环境事件以及损害环境所造成的安全事件频发,一定程度上映射出我国环境治理仍存在不足之处。随着生态环境治理理念的不断更新,以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为代表的声誉罚日渐受到环境行政机关的青睐。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是多年实践发展的成果,拥有独特的运行体系,其借助公布当事人损害环境的违法信息来达到惩戒规制的目的,有效化解了环境行政执法资源有限性与环境行政事件多发性之间的矛盾。但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还不够完善与成熟,特别是随着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通报批评的法律属性,即作为一种独立处罚类型之后,生态环境领域关于规制通报批评的法律法规还未及时更新,致使通报批评在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实践适用中衍生出诸多问题。基于前述思虑,文章对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进行探讨研究。除绪论与结语外,文章正文共分为四个板块:第一板块阐明了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的概念。因为学界和实务界对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的概念没有相对统一的界定,所以文章主要通过对通报批评进行涵义溯源和分析比对众多学者所提出的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的定义的方法来探讨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的概念。第二板块分析了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在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实践之中的适用情况。该板块的内容涉及实证研究,这部分内容结合具有代表性省份的生态环境保护厅(局)官方网站的运行现状,分析了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的执法适用情况;这部分内容通过剖析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的具体司法案例,研究了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的司法适用状况。第三板块提出了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存在的问题。该板块是对前述两部分的分析与延伸,是在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的定义、适用范围与通报批评在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之基础上提出的。主要存在四个不同角度的问题,分别是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适用情形模糊,处罚结果和法律效果之间存在偏差,通报信息的内容含混不清、通报信息的方式不明确,缺乏事前保障、事后救济。此外,该板块还对这四个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第四板块是对问题部分的回应,亦是文章的重点部分。针对前述第三板块的四个问题,提出了在立法上明确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的适用情形、准入条件;限定通报批评的通报范围、时限与媒体;明确环境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的通报内容、通报方式;落实事前听证、拟告知与预防性诉讼保障、健全事后赔偿追责等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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