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飞跃上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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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实行对部分知识产权类案件的飞跃上诉制度,这是司法变革史上一次质的跨越。飞跃上诉是上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若要在我国全面铺展开来并最终载入民事程序法,亟须通过理性的法理分析以及结合本国司法环境运行特点等角度,理顺增设飞跃上诉制度与我国古往今来实施的相关司法制度之间的延续发展和互促关系。一项制度的推广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本文基于对域外国家或地区飞跃上诉制度发展历程的研习、归析该制度在其法域范围内的施行实效,与我国已试点实行飞跃上诉制度实效进行比较,明晰我国全面建立飞跃上诉制度应避及的问题及所应选择的前进方向。由此,本文着眼于制度本身,要求具有上诉利益,明确申请主体、审查主体和审理主体,限定适用范围和对象,明晰审查和审理机制;以此为基础作出裁定驳回申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判决驳回上诉,依法改判四种裁判类型;同时对于新制度的开展还应完善配套制度内容的建设,着重储备人才的发展。具体分为以下几部分:引言部分,对于本文问题的来源、选用方法和创新之处进行阐明。本章首先通过问题导向,将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从源头层层剖析,通过逻辑梳理引出关注问题的具体方向,然后针对问题选用适当的研究方法,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问题研究的进路,为下文具体的理论分析作出指引。第一部分为我国适用飞跃上诉制度的基本制度问题的梳理。该部分首先对学界并未有学者关注过的飞跃上诉制度名称选择问题进行研究,充分阐述了选择使用“飞跃上诉”这一称谓的理由,解决好本文行文的最基础问题。结合我国民事程序法相关制度的理论发展和制度定位,明晰飞跃上诉制度在我国实施所应具有的制度目的和功能,为下文对该制度的理论分析做原则上的制度铺垫。第二部分为在我国全面实行飞跃上诉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理论分析。此部分承接上一部分飞跃上诉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制度目的和价值功能,挖掘古今法的文化发展历程中对我国全面实行飞跃上诉制度进行支撑的理论基础,为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上增设和发展飞跃上诉制度提供价值导向和需求指引。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将研究视角转换到现实。第三部分主要将我国现行已试点实行的飞跃上诉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着重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落地实效和制度全面展开可能遇到的问题;第四部分选取典型国家飞跃上诉制度的缘起、发展和实效进行比较分析。该部分主要选择大陆法系中飞跃上诉制度的源起国家——德国,及与德国在发展模式上有所区别的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国,希冀通过两国飞跃上诉的制度发展和制度实效与我国目前实行的飞跃上诉制度进行比较,总结中外法域具有的制度共性和特点,指出我国飞跃上诉制度今后发展需借鉴的方向和所须规避的问题,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飞跃上诉制度。第五部分为我国飞跃上诉制度的全面构建和相关配套制度内容的配备。在前述部分剖析得出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及上诉制度的具体特色,从适用条件,提起飞跃上诉申请的时间、形式和内容,飞跃上诉的审查和审理机制,审理结果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塑造我国飞跃上诉制度的具体民事程序法的内容,并且辅以相关制度配套建设说明,以期能更全方位建立一套完整的飞跃上诉民事程序体系而贡献绵薄之力。结语部分,回顾文章行文结构,总结文章行文的三个立意点,将在我国全面实行飞跃上诉制度的制度构想从理论到实践价值进行完整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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