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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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16条的植入,开启了我国动产担保领域“登记生效主义”的新篇章。从草案到正式入典,价款债权抵押权因具备融资担保制度价值而所受争议较少。但作为一项新入典的法律制度,由于一方面缺少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另一方面囿于条款自身表达的简洁性与科学性,价款债权抵押权的现实运行存在必要的解释空间。权利构建基于我国的的本土司法环境与常规法律思维,文章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担保权益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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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16条的植入,开启了我国动产担保领域“登记生效主义”的新篇章。从草案到正式入典,价款债权抵押权因具备融资担保制度价值而所受争议较少。但作为一项新入典的法律制度,由于一方面缺少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另一方面囿于条款自身表达的简洁性与科学性,价款债权抵押权的现实运行存在必要的解释空间。权利构建基于我国的的本土司法环境与常规法律思维,文章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担保权益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编写的《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为蓝本,从比较法、法解释学等角度逐一规范运行细节,为实践需要提供具体的适用思路。文章除了引言与结语,主要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价款债权抵押权的立法目的及沿革,从减少浮动抵押权的限制与满足融资担保需要两个角度阐释制度正当性基础,接着分析域外和域内对该规则的立法过程。第二部分为价款债权抵押权规则构造细节考量,从标的物分类的必要性、主债权与抵押物的平衡性、交付证明的合理性、单方申请主义下的登记真实性四个维度逐一展开。第三部分为价款债权抵押权规则构成及效力考察,分析了从协议签订到标的物交付再到登记的规则构造进阶之路,同时厘清类似权利间竞合的先后顺序。第四部分为价款债权抵押权规则构造中对利益相关人的保护,分别论述对正常买受人与浮动抵押权人保护的法理基础以及具体机制运行。第五部分为民法典体系下价款债权抵押权规则的制度价值延伸,发现价款债权抵押权能够弥补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不足之处,同时阐释价款债权抵押权对融资租赁制度的化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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