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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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征信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和引导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积极改善信用状况、重塑良好信用,进一步提升征信体系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我国迫切需要完善征信信用修复法律制度。在《民法典》将“信用”纳入名誉权保护范畴的背景下,本文将系统梳理我国征信信用修复制度缺陷的诸种具体表现及危害,剖析其形成的机理,并提出相应的矫治对策,具体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先从信用的法律涵义切入,阐述信用对于民事主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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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征信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和引导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积极改善信用状况、重塑良好信用,进一步提升征信体系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我国迫切需要完善征信信用修复法律制度。在《民法典》将“信用”纳入名誉权保护范畴的背景下,本文将系统梳理我国征信信用修复制度缺陷的诸种具体表现及危害,剖析其形成的机理,并提出相应的矫治对策,具体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先从信用的法律涵义切入,阐述信用对于民事主体重要性的历史演变。其次,从信用权益法律保护的角度,解析征信对信用权益的影响,如错误信用信息、不当征信手段、逾期不良信用信息对信用权益的负面影响,进而阐明信用修复所具备的纠正错误信息、保证征信行为合法、规范不良信用信息留存的功能。第二部分以制度逻辑、原理作为论述基础,分析征信信用修复的制度构成、现状,并厘清制度存在的问题。以确保“信用公平”为制度设计核心,逾期记录或不当评价对信用主体而言都有失公平,因此征信信用修复制度应由不良信用信息留存期限规则、不当信用评价异议规则所构成。以此为基础,剖析我国征信信用修复的制度现状,探明制度存在的两大问题:其一,不良信用信息留存期限规则的期限设定没有分级分类、起算点规定模糊。其二,不当信用评价异议规则的异议处理责任主体、异议信息告知义务、异议处理规则和程序等相关规定存在局限性。第三部分为我国征信信用修复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了建议。一方面,基于信息使用目的限制、公平与效率原则,不良信用信息留存期限规则之完善应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分级分类设定留存期限,另一是明晰起算点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民法典》第1029条的救济方法与不当信用评价异议规则二者之间的关系,阐明完善不当信用评价异议规则的意义并提出建议,一是明确异议处理责任主体,二是细化异议信息告知义务,三是优化异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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