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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其保护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可采用司法保护之外,还可采用行政保护,由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这一点已为Trips协议所认可,并在其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中加以详细规定。我国也一直对知识产权实行双轨制保护,但我国的双轨制保护制度在运行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严重削弱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影响到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研究Trips协议和一些发达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分别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进行了论述,并分析了Trips协议和外国的相关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的建议。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必要性和特征,并分析了Trips协议对行政保护的相关规定和美国、日本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二部分界定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涵义,并根据Trips协议和各国相关立法,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方面:民事救济措施、刑事救济措施和行政救济措施。第三部分着眼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考察我国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进展,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四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商标和专利确权、著作权刑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权利冲突处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借鉴Trips协议和外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即逐步完善立法;统一行政部门,提高行政保护的质量;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统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