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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入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会随之产生。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这一底线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成为产生冤假错案的温床。本文立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保障遇到的障碍,从内外两个角度构建自愿性保障制度。所谓内是指从被追诉人自身出发,构建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具体包括保障被追诉人知情权、律师帮助权、撤回权和救济权等。所谓的外是指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具体从权力运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展开论述。除导论与结论外,主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础理论的介绍。首先,笔者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三者的内涵。“认罪”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可办案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具体表现为自首、坦白、当庭供述以及其他类似情节。“认罚”是指被追诉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宽”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其次,介绍了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理论依据。最后,阐释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第二部分是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剖析。总体来说,实践中,办案人员基本上都能意识到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重要性,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权利保障落实不到位;二是权力行使缺乏制约机制。
第三部分是对美、德、意三个国家协商制度中对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措施进行考察。通过考察可知,美、德、意三个国家协商制度中对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保障较为完善,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自愿性保障制度。在适当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方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愿性保障制度。
第四部分是完善自愿性保障制度的建议。从内部权利保障与外部权力制约两个角度出发,构建自愿性保障制度。内部权利保障方面,具体包括强化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完善律师帮助权、反悔权和救济权等等;外部公权力制约方面,细化为规范权力的运行和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两个方面,前者主要体现在规范侦查机关讯问行为、控诉机关的量刑协商行为,后者主要体现在明确自愿性审查标准。
第一部分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础理论的介绍。首先,笔者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三者的内涵。“认罪”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可办案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具体表现为自首、坦白、当庭供述以及其他类似情节。“认罚”是指被追诉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宽”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其次,介绍了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理论依据。最后,阐释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
第二部分是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剖析。总体来说,实践中,办案人员基本上都能意识到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重要性,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权利保障落实不到位;二是权力行使缺乏制约机制。
第三部分是对美、德、意三个国家协商制度中对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措施进行考察。通过考察可知,美、德、意三个国家协商制度中对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保障较为完善,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自愿性保障制度。在适当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方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愿性保障制度。
第四部分是完善自愿性保障制度的建议。从内部权利保障与外部权力制约两个角度出发,构建自愿性保障制度。内部权利保障方面,具体包括强化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完善律师帮助权、反悔权和救济权等等;外部公权力制约方面,细化为规范权力的运行和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两个方面,前者主要体现在规范侦查机关讯问行为、控诉机关的量刑协商行为,后者主要体现在明确自愿性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