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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对政府、劳方和资方进行利益调节的机制,使得三方实现利益的一致,保证市场经济能够顺利有序的运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通过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三方代表组成三个机构,就劳动中涉及到的培训、安全、保障、报酬等问题进行集体谈判,通过签约的方式实现劳动关系的有效调节,建立社会伙伴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三方协议制度的研究能够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政府职能的发挥、工会作用的凸显以及企业责任的承担都具有明显的作用,其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时代发展潮流。第二,能够通过制度的约束来完善和缓解劳资关系,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稳定的环境下进行。第三,能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结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不但面临着各种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就是如何处理劳资关系,只有在市场经济建设中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议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够使市场经济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下顺利进行,巩固市场中的劳资关系,帮助市场经济管理和纠纷解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节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得劳动关系能够得到合理的调整,劳动争议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合理地调节。本文通过对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研究,发现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立法现存问题,其中包括三方协商机制立法缺乏学理支撑、三方协商机制的立法层级太低、三方协商机制相关法律不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主体现存问题,包括我国雇主组织现存问题、我国工会现存问题、工会的利益代表问题、工会覆盖面问题、工会维权能力问题、政府定位问题,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行现存问题,包括集体合同的签订过于形式化、谈判协商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议制度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因此需要完善从法律法规、主体、运行机制方面对我国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进行完善,这样能够使得我国的劳动关系纠纷得到调节,推动经济和社会的问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