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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众持枪的历史源远流长。殖民地的经历和独立战争的胜利,使得枪成为美国文化的图腾。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枪支泛滥成灾业已成为美国严重的社会问题,造成美国社会的割裂。围绕枪械管制立法的合宪性问题,美国政治舞台上形成了“限枪派”(gun-control advocate)和“持枪派”(gun-rights advocate)两派政治势力,它们分别与美国共和、民主两党结盟,枪械管制变成了竞选的热门话题。这两大派别背后各自有强大的院外游说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是美国社会枪械泛滥的宪法基础。由于第二修正案是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妥协、平衡的产物,同时它也体现了当时不同的思潮,因此造成了它行文独特,晦涩难懂,形成了两种主要不同的解释模式:“个人权利说”和“集体权利说”。如果第二修正案的权利属于个人基本权利,那么,个人就有权持有和携带枪械,这就意味着一些枪械管制法律违宪;如果第二修正案的权利属于(民兵)集体基本权利,那么,宪法第二修正案所规定的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只有个人在民兵组织中服役的时候才能享有,枪械管制理所当然,并无违宪之嫌!“持枪派”和“限枪派”对第二修正案不同理解成为美国枪械管制举步维艰的一个主要原因。自19世纪以来,评注家、州最高法院等对持枪权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同样,自美国1787年宪法颁布到1939年,拥有宪法最终解释权的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直接涉及第二修正案解释的案件屈指可数:主要有1785年的“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U.S. v. Cruikshank)、1886年的“普雷瑟诉伊利诺伊州案”案(Presser v. Illinois)和1939年的“美国诉米勒案”(U.S.v Miller)等。1939年至2008年近70年中,联邦最高法院再也未触及过涉及第二修正案的案件。第二修正案的涵义依旧悬而未决。随着时代的发展,第二修正案解释问题凸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相继审理了几起涉及第二修正案的案件,但是,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南辕北辙,莫衷一是,这影响了联邦司法的权威。联邦最高法院再也不能回避第二修正案解释的诉讼了!2008年6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在试验案件“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中历史性地做出判决: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是一项个人权利。2010年6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在“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这个里程碑中案件中第一次做出以下判决:“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是一项个人基本权利,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吸收适用于全美各地。这两个判决法院意见宣布了在美国各地的禁枪已无可能,限枪亦愈发困难。在这两个判决的法院意见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使用了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揭示了美国宪法涵义的多样性和开放性。保守派和自由派法官对持枪权截然对立的看法,反应了美国社会中存在着的个人权利与公共安全的悖论、联邦制下“中央与地方”的张力,也暴露了法官政治意识形态与其司法哲学之间的复杂关系。同样,这两个判决并没有从根本上解除美国的枪械问题,相反遗留了大量的问题,其中包括枪械管制法律的审查标准以及枪械管制与联邦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