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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侵权法中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研究。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指在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项法律制度。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其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是一项极富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民法通则》实施的时期,多将此项制度称之为“公平责任”,而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以后,更多的学者称该项法律制度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比较法上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大致分为两大类型,也即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和减轻赔偿责任类型。在我国,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确立了公平责任制度,其强调由均无过错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细化。《侵权责任法》通过对《民法通则》的修改,确立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制度,其强调均无过错的当事人分担损失。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模糊性、难以预测性,并且在实践中可能被滥用,但在我国现实社会条件下,其具有救济受害人、平衡利益、有效缓解社会紧张关系、符合中国国情和传统思想观念、具有道德上的引导意义以及维护社会利益等诸多基础,仍是一项值得重视的法律制度。对于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属性,存在三种观点,即认为其属于归责原则的一种(持此种观点的学者称之为公平责任)、认为其只是分担损失的规则而不属于归责原则、认为其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畴。上述传统观点均未能从功能角度和民法体系出发进行思考,本文基于上述思考立场,提出公平责任属于法定之债的一种,其属于补偿方法,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与作为归责方法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本质不同。如果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并单独制定债法总则,可以考虑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规定在债法总则之中。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基本框架是以一般条款为基础,以类型化规定为补充。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一般条款,第23条、第31条前半段和第33条第1款属于类型化的规定,第87条的规定不属于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规定较为简单,应当逐步完善,本文提出以受益人承担和行为人承担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受益人承担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救助类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经营者承担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紧急避险类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其他受益人承担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行为人承担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运动中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校园事故中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交通事故中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暂时失去意识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等。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两种类型的构成要件中的共同要件是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受害人的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在行为人承担的类型中尚需要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受益人承担的类型中不要求双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要求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上关系。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在具体适用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其考量因素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应当区分受益人承担和行为人承担两大类型。在受益人承担的类型中,最主要和首要考虑的是双方利益比较,具体包括获益和受损的比较以及在双方均受损的情况下,进行受损利益位阶和大小的比较,其次需要考虑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因素。上述两大因素考虑完毕后还需要再行考虑其他因素,才能最后确定分担比例,这些因素包括双方经济状况、社会影响和公序良俗等。行为人承担的类型中,最主要和首要考虑的是原因力因素,除此之外仍然需要考虑双方经济状况、社会影响和公序良俗等因素。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不仅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还适用于侵害人身权案件,但不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也应当设立一定的豁免事由,现阶段医疗行为不应当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在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之时应当注重调解。如果存在真正的加害人,可以赋予分担人代位追偿权,这样有利于其积极参与分担损失,也有利于各方的利益平衡。本文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44个有效样本的分析研究,发现实践中较为广泛存在将公平责任作为宣示性条款而非技术性条款,并且存在一定的滥用现象。法官对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类型丰富,但总体而言涉及到受益人承担和行为人承担两大类型。此外,实践中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案件主要是人身损害案件,支持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比例不高。对于律师费,法院一般支持列入损失范围予以分担。部分法院未能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分担比例,往往草率适用平均分担。判决理由呈现多样化但说理过于简单,不够透彻和全面。本文针对上述实证研究分析结论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包括细化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规定,加强类型化规定,约束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明确规定补偿范围一般只适用于直接损失。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合理确定分担比例,要求法官判决时详细论述判决理由。针对我国的现实,提出比较理想的救济模式是以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主导,以专项基金和侵权法为重要补充,再加上政府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捐助等辅助手段的立体型救济模式。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应当逐步走出私法,回归社会法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