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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可以看作是金融体制改革的缩影。它由城市合作信用社改制而来,且明确将市场定位于服务地方经济,在当地的金融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城商行借助地方政府的支持得以快速发展壮大。此间城商行经过重组改制、引进战略投资者以及上市等措施,实现了由小变大、由弱变强的转变,逐步在国内银行业占据一席之地。而且,近年来在整个银行业资产增长的背景下,城商行的资产占比持续攀升,意味着其在银行业中的地位也呈上升趋势。 由于其历史原因,地方政府参股甚至控股的现象在城商行是司空见惯的。地方政府担任着维护区域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责任,需要大量的资金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大型公益项目。长期以来因其融资通道受限,加上分税制改革导致了财政收入的锐减,地方政府倾向于从城商行攫取金融资源。通过控制城商行的信贷行为,地方政府得以将金融资源投放到与之相关的企业,譬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各类公司。虽然现在很多城商行引入了其他股东,来稀释地方政府的股权,但是这并未从实质上解决地方政府“一股独大”的难题。当地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参股城商行,因为总体股权占比较大,所以依然是占有绝对话语权的。 此外,GDP增长为唯一晋升指标的政治体制,也加剧了地方政府干预城商行的动机。在这样的体制下,作为个体的官员出于利益最大化的私欲,会尽可能地去调配信贷资源到自己所需的政绩工程上面,而非实实在在的民生项目。这类项目一般期限较长,且投资收益不高。这种信贷资源的错配,对于经济的稳定以及城商行本身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在当前经济增速下滑的大背景下,这些债务给城商行埋下了风险的种子,使城商行难以摆脱经济下行的影响。近几年,城商行不良贷款率及其余额“双升”便是很好的例证。 当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三期叠加”的新阶段。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金融脱媒深化等因素共同构成当下城商行寻求发展的新常态。这种新常态下,城商行面临的困难重重,以往的靠信贷利差来获取收益的经营模式已经无法支撑其发展。这种转型期间,地方政府的制约便成为了弊端。现有的制度格局导致了城商行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的不完善,而在转型期的城商行却恰恰需要一个更合理的股权结构来支撑其转型发展。因此在现阶段,研究地方政府如何对城商行产生影响及其具体影响机制是具有意义的。 本文重在研究城商行的股权结构对其产生的影响,其中主要的着力点为地方政府的股权是如何通过调配信贷资源来干预城商行具体的信贷行为,进而对城商行造成影响的。本文的论述主要遵从以下几个段落:第一章,由选题背景和意义引出本文的主题,并介绍内容及行文框架;第二章,梳理文献对现有研究进行总结分析,并得出本文想要分析的角度;第三章,通过描写城商行的现状及地方政府对其干预现状,得出现在城商行发展的困境,对其有更全面的了解;第四章,通过理论探讨解释地方政府对城商行产生干预的动机,也同时对其调配信贷行为的机制做一描述;第五章,通过前面的论述以及理论引出研究假设,并围绕其建立模型。通过手动搜集2010-2014年66家城商行共319个样本数据,展开具体实证研究及结论分析;第六章,总结研究结论,并提出具体建议以供参考。 本文在具体研究时,先探讨地方政府股权对城商行盈利能力及其风险的影响,提出H1a:第一大股东为地方政府时,会降低城商行盈利能力,而增大其风险;H1b:前十大股东中地方政府股权占比提高,会降低城商行盈利能力,而增大其风险;之后具体分析地方政府股权对城商行信贷行为的影响极其后果,提出H2a:第一大股东为地方政府,以及前十大股东中地方政府股权占比提高,都会增大城商行的信贷规模;H2b:第一大股东为地方政府,以及前十大股东中地方政府股权占比提高,都会提高城商行的贷款集中度;H2c:第一大股东为地方政府,以及前十大股东中地方政府股权占比提高,都会使城商行的信贷资源更多地流向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最后分析了具体的信贷行为对城商行所造成的影响,提出H3a:地方政府参股使城商行贷款规模增大,这会提高其收益,但增大其风险;H3b:地方政府参股使城商行贷款集中度提高,这会降低其收益,同时增大其风险;H3c:地方政府参股使城商行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占比提高,这会降低其收益,同时增大其风险。在经过实证分析后,假设都是基本成立的。由此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当大股东为地方政府时,城商行的盈利能力会变差,且其风险会提高;同时,当前十大股东中地方政府持股比例增大时,其对城商行的这种负面影响也会随之增强。据此可以说明地方政府的参股会导致当地政府对城商行的经营形成不当干预,阻碍其市场化,降低其竞争能力。地方政府应该适当放开对城商行的控制,引入其他股本来优化城商行的股权结构,避免对其过度干预。 第二,地方政府参股城商行后会通过控制其信贷行为来进行干预:首先,地方政府会使城商行过于盲目地扩张贷款规模,这就导致城商行由于贷款增多而增加收益,但同时也会由于贷款风险的不可控,导致不良贷款增加;其次,地方政府参股城商行使其贷款集中度提高,这样会使城商行的贷款投放过于集中,难以分散风险。而且,由于信贷资源可能被过于集中地投放到政府政绩工程,此类项目投资收益不确定导致城商行盈利能力降低;最后,地方政府参股使得城商行信贷资源更多地被其融资平台类公司所占据。这种资源错配会降低城商行自身的收益率,而且这类存量债隐藏着大量的潜在风险。而且,由于经济形势不乐观加之信息不透明,这类平台债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依然值得深究。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地方政府应该适当转移城商行的股权,放开对其的控制,避免过度干预。这也有利于引进新的资本来共同参与城商行的管理;第二,城商行应该积极进行业务转型,寻找除了信贷业务以外的新的利润突破点,以避免过度依赖传统信贷带来的潜在风险。 本文在实证过程中,采取了较为科学的变量来解释地方政府股权。以往学者在研究股权结构时,往往只考虑第一大股权的性质、股权集中度以及股东间的制衡度等因素,然后从这几方面去探讨其对于银行绩效的影响。本文以此为鉴,引入了股东性质及其持股比例衡量地方政府股权。但是也有不同:一方面在定义股权性质时,本文并未直接定性为国有、外资及其他,而是将地方政府与国有股权划分开来(只将地方政府直接持有或者通过各种控股公司间接持有的部分股权归为地方政府性质,而没有将央企和异地国企持有部分包含在内)。另一方面在考虑持股比例时,没有只看第一大股权持股比例,而是将在年报中有披露的前十大股东中的地方政府的股权加总,作为地方政府持股比例的衡量变量。同时,本文着力于研究地方政府股权在影响城商行时的具体路径——信贷行为,通过剖析地方政府股权干预城商行信贷行为的各个方面以及其后果,来验证地方政府持股对城商行的影响,这种视角更具针对性。 但本文也存在不足之处。第一,样本限制。本文所有数据均来自手工搜集的城商行的年报。但因为很多城商行并未公布年报,或者年报上主要变量缺失过多,所以只能予以剔除。所以最终的样本并未能选取更早的时间段,略有遗憾;第二,地方政府是个整体,它由一个个独立的官员构成。所以很多时候恰恰是这些官员意志的体现指引了地方政府的动机,会通过其持有的股权对城商行产生影响。本文在实证研究的过程中,未将个体官员的特征对城商行的信贷行为的影响考虑进去,略有欠缺。